多地知识产权局就许诺销售专利药品案件作出行政裁决
时间: 2020-06-08 阅读量:

近日,北京市、南京市、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先后就拜瑞妥(又名利伐沙班片)相关侵权争议作出行政裁决或调解处理,并明确指出,在展会、网站等渠道向不特定公众许诺销售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及其原料药,属于专利侵权,而不属于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所规定的Bolar例外。


  据了解,利伐沙班片是一款抗凝血领域的重要专利药品。相关发明专利即将于2020年12月11日到期,国内多家仿制药厂商已开始进行仿制药审批。为抢占市场先机,一些仿制药厂商甚至开始对外许诺销售和销售该款专利药品及其原料药。


  2020年5月15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就石家庄斯迪亚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和许诺销售利伐沙班片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在其官网许诺销售利伐沙班原料药并通过Chemicalbook网站进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拜耳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裁决书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下架侵权产品。据了解,该裁决书已生效。


  2020年5月25日,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拜耳公司针对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南京生命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专利行政执法维权请求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在CPhI展会和官方网站许诺销售利伐沙班片和利伐沙班原料药构成专利侵权。本报记者注意到,在该案中,被请求人提出了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Bolar例外抗辩,主张其许诺销售的对象是仿制药厂商,主观上是为帮助仿制药厂商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构成Bolar例外中的“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的情形。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裁决中指出,上述Bolar例外限于“制造”和“进口”,不包括许诺销售,且“专门”二字既限制了提供的对象是“为获得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的研发主体,也限制了提供的客体、品种、数量等不得超出研发之必需,该抗辩并不适用于不分目的、不分对象、不受限制的许诺销售行为。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指出,被请求人在展会和网站上向不特定对象展示涉案信息,寻找潜在客户的行为,不属于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Bolar例外。关于本案的后续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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