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请求第71074898号商标“
”异议裁定案。
【基本信息】
被异议商标:第71074898号商标“
”
在先商标权:第G589446号商标“
”、第G1165991号商标“
”以及第59750050号商标“
”等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被异议人:义乌市飒女贸易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义乌市飒女贸易有限公司(本案被异议人)于2023年4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71074898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23年7月20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本案异议人,以下简称“迪奥公司”)委托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对该枚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该异议案件主要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条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G589446号商标“
”、第G1165991号商标“
”以及第59750050号商标“
”(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5月10日下发异议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具体认定事实和结论如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
无疑与异议人的第G1165991号引证商标
构成近似,因为被异议商标下方的CD设计与该引证商标无明显差异,且被异议商标上方的部分
很容易被理解为指定使用在第14类的饰品的挂钩,且其内部文字占比较小,不易被识别和认读,并不便于公众识别,尤其是当商标使用在耳环等产品上,该部分不足以帮助相关公众区分商标以及商品来源。然而被异议商标包含1401和1403类似群组的商品,而该引证商标仅仅包含了1401和1402类似群组的商品。针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1403类似群组的指定商品,只能依据异议人的其他引证商标“
”和“
”。虽然双方商标都是包含CD字母,但是被异议商标整体还有一些别的设计要素,其与这两枚引证商标的近似度不是特别高。
在这种情形下,要认定双方商标的共存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包括:
01.引证商标的高知名度
本案中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异议裁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认可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
02.被异议人的主观恶意
除了本案被异议商标,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其他摹仿异议人CD以及DIOR商标、以及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一定恶意;
03.商标的使用方式
异议人的引证商标除了单独作为普通商标进行使用外,也作为产品的装潢进行使用,例如,以
的形式使用在耳环等商品上。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实际使用CD商标的耳环实物产品外形高度近似:上方为圆形图案,内部嵌入四个字母;中间为挂链;下方为字母CD设计。从商标的使用方式的角度来看二者也构成近似,双方商标如果同时出现在市场上,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该异议案件中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充分考虑了被异议人的恶意情形、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该案保护了迪奥公司在先商标权,避免了消费者可能的误购行为。此外,该案这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
商标异议;案件分析;典型案例;迪奥公司;近似商标;
康信: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成立,是一家能够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天津、青岛、西安、武汉、杭州、广州设有分支机构。康信现有员工510余名,其中包括经验丰富的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和专业技术人员410余名。康信公司的PCT申请代理量连续几年跻身全球PCT申请事务所前五强。
咨询电话:
010-5657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