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要点关注
时间: 2014-05-06 13 阅读量:

作者:李丽芳

自2014年5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开始实施了,同时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于5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条例经过两次公开征集意见,最终稿中就审查期限、分割申请、国际注册申请、商标代理等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

在前一稿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等程序中的补充证据材料的提交期限曾经被缩短至30天,这让很多商标权利人和代理人感到压力很大,尤其是国外公司一些证据需要公证认证或需要与其中方合作伙伴共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这一期限远远不够。幸好在最终公布的实施条例中将这一修改删除,保留了原有的期限,即"申请提交后3个月内"。

同时,实施条例第11条也规定,上述补充证据材料的时间将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因此对于上述案件的审理周期的预测,需要增加补充证据材料的时间,以异议申请为例,审查周期约为双方补充证据时间6个月+商标局审理时间12个月,异议申请从提交到下发裁定需要大约18个月的时间。

分割申请

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在商标局驳回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申请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已初步审定的一部分申请进行分割。

但是除了部分驳回外,其他情形是否可以分割申请并未提及,可以理解为申请人不能在其他情况下主动提出分割申请,例如:转让时只能将一个申请中的所有类别一并转让给同一受让人。因此一标多类申请在应用方面的灵活性略差一些,申请人在一开始提交申请时需要考虑此因素。

声音商标的申请条件

此次商标法修改增加了声音商标的申请,实施条例第13条对声音商标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规定,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在申请书中声明;
2) 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
3) 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口头审理

实施条例第60条,增加了对评审案件的口头审理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因此当事人可以据此对评审案件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这一规定给予了当事人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的沟通机会,也更利于审查员了解案情,并做出正确的裁决。

转让申请

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商标转让申请需要转受让双方共同办理,因此原则上委托代理人办理转让申请时需要转受让双方的代理委托书。

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中国

此次实施条例的修改将商标国际注册部分单独作为一章,指导性、可操作性更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特殊之处也值得关注,如:

1、实施条例第22条关于分割申请的规定不适用于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申请;
2、实施条例第31条关于转受让双方共同办理转让申请的规定不适用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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