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其他五枚商标近似且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对该驳回提出了复审申请,经过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驳回复审决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核准了申请商标的注册。
”所代表的注册金融策划师认证的创始人和该证书培训和认证服务的提供者,RFP注册金融策划师认证的培训和认证证书直接指向申请人,全球只此一家,二者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基于该金融行业证书的特殊性以及申请商标所代表的注册金融策划师认证在行业内的权威性,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使用可以区分服务的来源,具有显著性。
”的显著识别部分为“RFP”,这个组合本身没有任何含义,属于任意性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但因申请人在证书认证行业发展成为了权威,申请商标直接指向了申请人的注册金融策划师认证证书。所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