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ISCHINDLER"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件
时间: 2021-04-25

摘要:


客户委托我司对第12857059号“图片1.png”(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该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背景:


奥的斯电梯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电梯品牌 “OTIS”的所有者。奥的斯电梯公司在我国将“OTIS”商标注册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而且奥的斯电梯公司的“OTIS”商标在电梯、升降机等商品上在我国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客户认为第12857059号“图片1.png”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54609号“图片2.jpg”商标、第214038号“图片3.jpg”商标、第1123012号“图片4.png”商标以及第1139171号“图片5.png”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与客户沟通,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如下:


1619316705455.png


案件处理过程简述:


2017年12月7日,代理人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申请理由包括:


1)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2) 争议商标是对客户的第214038号“1619316927498.jpg”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条的规定,理应予以无效宣告;


3) 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


4) 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产生不良影响。


2018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决定认为:四枚引证商标“OTIS”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争议商标“OTISCHINDLE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OTIS”,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起卸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关于“OTIS”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可证明,申请人的“OTIS”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处理关键点(学习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1) 论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 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关于第一点,双方商标本身在构成字母上差异还是比较大的,虽然争议商标的前半部分“OTIS”与引证商标 “OTIS”相同,但是争议商标还包含“CHINDLER”, 因此,双方商标在构成字母、整体外观和呼叫发音上差异还是明显的。但是在无效宣告申请中,代理人抓住两商标主要的共同特征,即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OTIS”,而且该部分位于争议商标的左边显著的位置。此外,本案中,代理人强调了引证商标本身的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以及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当中国消费者看到争议商标时,容易将其与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相联系,从而容易对两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代理人同时搜集了多个在先类似案件证明二者的近似性。


关于第二点,虽然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争议商标指定商品和引证商标1-4指定商品因为不在同一个类似群组而不类似,但是代理人从双方商品的属性和特点出发,分析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群体等方面存在的密切关联性,而且强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购买质量有保证,知名度较高的商品,而很多消费者都是出于对申请人产品优秀品质的信赖而购买。另外,像申请人这样知名的大公司,其拥有很多产品线是非常合理的,消费者会容易认为申请人在生产升降机器的同时生产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且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1-4指定商品本身又具有密切关联性,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联系在一起,误认为是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故,争议商标指定商品应被认定为与引证商标1-4指定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案件结果:


2018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返回顶部图标 分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