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总量的逐渐增加,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商标违反绝对理由等审查的更为严格,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率也有所上升。因此,越来越多的商标需求主体企图通过从他人处购买已经注册商标来迅速建立"稳定"的商标权利。
但注册商标的“稳定”仅仅是相对于申请中商标因各种理由被驳回、被异议等而言的相对稳定,受让注册商标也并非高枕无忧,仍然可能会面临风险。
除受让注册已经满三年的商标,未被使用可能存在被他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等较为常见的风险外,受让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存在面临被无效宣告的风险。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是可以被无效宣告的。相关法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有一部分商标受让主体可能会认为商标已经注册,且受让人本身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所以成功受让商标之后,即便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最后被予以无效宣告的风险也很低。
但关于受让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尤其是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涉及是否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一般是以商标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即一般会考虑商标原申请人的行为。因此,商标受让主体自身的行为并不一定是该问题评估的事实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中指明:
已注册的商标可能面临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应注意商标是否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无效宣告情形,如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等。在无效宣告案件审理时,对于商标是否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判断,一般以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实时状态为准。
《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中具体举例说明如下:
商标权利人A欲将其名下已注册的有效商标B转让至C名下,若第三人针对B商标以其属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经审理认为,A存在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则该商标将被宣告无效。C以其受让后具有使用意图或者已实际投入使用为理由进行的抗辩,不影响对申请人A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情形的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具体的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正是在践行指引中所指明的标准,即“对于商标是否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判断,一般以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实时状态为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3年公开的一件关于第9138175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裁定书中,所涉及的争议商标由某鞋业公司于2011年申请,并于2015年注册,后于2017年转让至无效宣告案件被申请人名下。
在该争议商标于2022年被提出无效宣告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追溯商标申请时原申请人的行为,并依据原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时的具体行为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该无效宣告裁定中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相关情形的认定内容如下: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外,还在第3、14、24、25、27、28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较强独创性标识近似的商标,如:第9137998号“LIU·JO”商标、第9138068号“D&G”商标、第9141852号“SWAROVSKI”商标等。 被申请人在案未能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虽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后进行了商标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不正当性。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无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中的风险提示,还是如上无效宣告案件实际案例,都表明商标转让并不能解决商标申请时的不正当性问题。
因此,在此提示有意通过购买注册商标建立商标权的相关主体,在购买商标前,有必要对商标的原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看其是否存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大量申请商标,且申请商标中是否存在不少与他人在先独创性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存在大量的商标挂售及转让给分散主体等的不当行为。
如商标原申请人的确存在可能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的不当行为,就需要考虑商标受让后可能面临无效宣告的风险是否可以承担,从而控制风险和购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