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确权案件中,驳回复审案件可以说是占比较高的一种案件类型,一般来说,驳回复审案件赢的几率较低,因为通常情况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确实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因此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单纯地论述商标的不近似似乎很难成功克服引证商标的阻碍。
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办法主要有通过撤三、转让、无效或者异议等程序移除引证商标。但这种办法也有一个较为尴尬的点:驳回复审的审限为9个月左右,而撤三案件的审限也是9个月左右,异议、无效则为12个月——审限的时间差异以及提起移除引证商标行动的时间点往往晚于驳回复审的申请时间。
很多时候,驳回复审的审限到期时而引证商标往往还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则会作出驳回申请商标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得不再一次提出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通过行政诉讼来争取时间,这对申请人来说是经济上的消耗,对审查部门来说也是一种审查资源的浪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6月13日发布了《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解读,该文件的发布确定了商标评审中止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解决行政授权确权个程序之间以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间缺乏协调、程序空转、以案生案等问题。
自该制度实施以来,我司便在驳回复审案件中根据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实际情况及时地提出中止审理。
根据该规范的规定,原则上谁申请中止审理,谁申请解除中止,因此,我司在引证商标的状态确定之后也及时地申请解除中止审理。
该中止审理的制度实施已有一年时间,笔者汇总了我司代理的在这一年内有过申请中止审理情况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件,看一下该政策对驳回复审案件的影响。
2023年6月14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并告知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只是没有公告 2023年9月1日提交加快审理请求,并同时提交引证商标的撤销裁定公告 2024年5月6日收到决定 2023年8月9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同时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撤三案件审理中,因此在驳回复审中申请中止审理 2024年4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下发了决定(并没有等解除中止的申请),初步核准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3年8月16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 2023年11月15日提交驳回复审补充并申请中止审理,告知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在谈判引证商标的转让事宜,但是没有交转让申请的申请书 2024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中止审理,下发了最终的驳回决定 2023年8月21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并申请中止审理,因为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申请审理中 2024年1月25日请求恢复审理 2024年2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初步核准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3年8月22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并申请中止审理 2023年11月15日请求恢复审理 2024年2月24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初步核准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3年7月25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并申请中止审理 2024年1月3日请求恢复审理 2024年2月9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初步核准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3年9月4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并申请中止审理 2024年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下发了决定(并没有等解除中止的申请),初步核准了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异议没成功,引证商标二被成功撤销掉) 2023年7月14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并申请中止审理 2023年10月27日请求恢复审理,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人不再与引证商标所有人针对引证商标的转让事宜进行谈判 2024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决定,最终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3年6月9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 2023年7月21日要求中止审理,并提交WIPO的商标转让核准通知,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之后再审理本案 2023年1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决定,初步核准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3年6月25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 2024年3月26日提交回复审补充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 2024年5月20日收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初步核准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3年10月7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并请求中止审理 2024年1月3日提交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的证据,请求中止 2024年4月26日引证商标没有被成功撤掉,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下决定,最终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3年11月6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 2024年3月26日提交回复审补充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 2024年4月25日收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初步核准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3年10月25日提交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并请求中止审理 2024年4月18日 引证商标没有撤掉,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下决定,最终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3年3月31日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023年6月29日提交驳回复审补充,同时提交撤三证据,请求中止审理 2024年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下发了决定(并没有等解除中止的申请),初步核准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被成功撤销掉) 2023年7月6日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并请求中止审理 2023年10月7日在补充中提交撤三申请的证据 2024年2月29日收到驳回复审决定 2023年3月21日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并请求中止审理 2023年10月7日在补充中提交撤三申请的证据 2023年11月30日收到驳回复审决定 2023年9月8日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并请求中止审理 2023年12月6日在补充中提交撤三申请的证据,请求中止审理 2024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没有提交恢复审理),初步核准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3年9月8日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并请求中止审理 2023年12月6日在补充中提交撤三申请的证据 2024年5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没有提交恢复审理),初步核准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3年9月8日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并请求中止审理 2024年2月28日请求恢复审理, 并提交引证商标的撤三决定 2024年5月29日收到驳回复审决定 2023年9月28日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并请求中止审理 2023年12月26日请求恢复审理, 并提交引证商标的撤三决定 2024年5月24日收到驳回复审决定 2023年4月7日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 2023年8月8日在补中请求中止审理,并提交引证商标的撤三证据 2024年2月20日请求恢复审理,并提交引证商标的撤三决定 2024年5月22日收到驳回复审决定 2023年9月13日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并请求中止审理 2024年4月15日请求恢复审理,并提交引证商标的撤三决定 2024年5月20日收到驳回复审决定 2023年9月14日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并请求中止审理 2024年4月15日请求恢复审理,并提交引证商标的撤三决定 2024年5月20日收到驳回复审决定 2023年8月22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并请求中止审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暂时被贵局驳回) 2024年5月17日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没有提交恢复审理请求,国际知识产权局直接下发驳回复审决定,最终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的实质性证据(撤三申请的申请书、转让申请书等)后,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中止了审理。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之后,有时候不必申请人提交恢复审理请求,国知局便自行查询引证商标的状态之后直接下发了决定;有时候,在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的证据并请求恢复审理之后,很快就下发了决定。
中止审理对于申请人和审查部门都是有利的。它能够节约申请人的时间和费用,同时也节约了审查部门的审查资源。我们期待商标申请的环境会变得更加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