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评字[2022]第000037472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中作出以下决定:鉴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1183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可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评字[2023]第000018384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中作出以下决定: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尚在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由以上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可以看出,在驳回复审中通过强调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而不采取撤销申请的情况下,存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的情况。
但总体来说,根据目前的实践经验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驳回复审决定中,直接因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而认定双方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的情况相对较少,一些案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虽然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但是并不意味着引证商标当然无效。
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评字[2023]第 0000248339 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中作出以下决定: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注销并不意味着引证商标当然无效。
相比较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较为保守的态度,法院的态度更加宽容一些,在笔者浏览的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判决书中,基本认可在先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后,该引证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随之丧失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在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下,引证商标不会与申请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0)京 73 行初 2047 号判决书中作出以下判决: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本案的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误认。
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态度的差异在于,法院认定的立脚点在于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在引证权利人已注销且并未查询到对引证商标处置方式的情况下,该引证商标无法在市场上流通,从而无法发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国家知识产权局更多是考量维护商标注册制度本身,商标一经获准注册,只要尚为有效状态,即应为受保护的对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也决定了其在该问题的上的态度有所不同。
但总体来说,如果后续商标申请人发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该商标采取处置措施,不失为一件好事。
尤其是在引证商标注册未满三年无法采取撤销措施的情况下,通过强调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这一事实,依然可以尝试争取商标权利,为申请人后续争取注册提供更多的争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