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日:2006年10月21日)
”商标,理由是:复审商标由汉字“锡伯贡”构成,锡伯族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贡”有进贡之意,且“贡米”在古代通常指进献给皇帝的大米,故复审商标使用在米商品上,易损害民族感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注册日:2002年1月14日)
”商标,理由是:本案复审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主席”是行政职务名称,相关公众通常将其作为尊称单独使用或者与姓氏结合使用。复审商标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应予无效宣告。
”商标(注册日:2016年7月14日)
”商标,理由是:“一带一路”英文译为The Belt and Road,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复审商标“BELT AND ROAD”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将其与“一带一路”相联系,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注册日:2009年4月14日)和第5785094号“
”商标(注册日:201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