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针对第x号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A公司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公告宣告第x号商标在全部服务项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针对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其中一项驳回理由即上文开头处所述。 从以上可以看出,立法者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考量设置“一年隔离期”。但具体到本案,B公司第X号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已经损害商标权利人A公司的权益。B公司的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无论第X号商标是否已投入市场使用,均为对A公司及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 A公司对第X号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实为其实施的权利救济方式,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该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虽然商标自宣告无效裁定的应诉期届满之日起未满一年,但商标公告已宣告该商标于全部服务项上无效。在商标系恶意抢注且已经无效的情形下,似乎已不需要再次引证第X号商标驳回A公司的在后申请。 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修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要结合实际不断修改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期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商标法》第五十条“商标注册隔离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从上述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不应构成在后申请的障碍,由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考虑删除该条款中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如果该条款予以通过,那么未来已经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将不再构成在后商标注册申请的障碍。不得不说,这是商标权利人的福利,更是法律的进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发布关于《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其中,有五种普适于驳回复审案件的应当中止的情形,第(四)种“引证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案件审理时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尚未满一年的”是驳回理由涉及《商标法》第五十条的。 在上述草案还未通过之前,如申请人收到驳回理由涉及《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商标申请人应积极复审并申请中止审理,等待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稳定后再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