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GUESS就Gucci商标侵权诉讼提出上诉,这是继Gucci在美国、意大利提出诉讼被驳回后,在中国诉GUESS新的进展。
时尚人士对于GUESS和Gucci这两个品牌一定不陌生。虽然GUESS和Gucci都是时尚界的知名品牌、都以英文G为首并由5个字母组成、都通过产品来展现变化多端的G图案、并且在全世界100多个国家都有着忠实的用户群,但是这两个品牌其实截然不同。
近期,Gucci对GUESS发起了一系列诉讼。Gucci起诉GUESS及其附属公司,试图阻止GUESS使用字母G的相关图案,包括Quattro G图案、8G图案,甚至是GUESS的草书字体。
据了解,美国纽约的法院,以及Gucci的诞生地意大利米兰的法院,均驳回Gucci的起诉。他们认为,任何公司,包括Givenchy(纪梵希)、Guerlain(娇兰)、 Giorgio Armani(乔治·阿玛尼)、Gucci或者GUESS,都不能独占G字母的唯一所有权。商标法认定的侵权,指的是消费者被商标误导,而不是两个品牌有着共同的字母或字体。纽约和米兰的法院认为,顾客很容易便能发现GUESS和Gucci之间的区别,而且不会在购买时感到困惑--即便GUESS的产品含有G的图案或草书字体。
Gucci对GUESS的诉讼经历了美国和意大利后,诉讼转向江苏。去年年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米兰和纽约的裁定,认定GUESS的Quattro G图案没有侵权,但却判令GUESS不能再销售含有G字母图案、8G图案、或者含有GUESS草书字体的产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目前的中国法律在决定是否侵权时,考虑的因素是两个图形在外观上是否相似,而不是消费者是否会将它们混淆。在陈述裁定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GUESS和Gucci等国际时尚品牌在中国和外国存在数十年,但是中国的消费者在辨认外国品牌的图形时,不及美国或者欧洲的消费者精通。法院表示:"中国消费者不懂或者不熟悉外国语言,他们在辨认商标的时候更倾向认准品牌图形。"
GUESS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上诉,认为该判决偏离了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且表示根据中国法律,在涉及公司竞争对手的情况下,要获得令消费者混淆的证据,才能判定侵权。本案件将于今年由上级法院审查。
GUESS的首席执行官Paul Marciano表示,如有必要,将把这个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Gucci在以大欺小。当Gucci无法在市场中获得优势时,他们到纽约和意大利的法院去;当它输了,就跑到南京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会被推翻,因为中国的消费者是世界上最精明的。我们有信心,他们一定能分清GUESS和Gucci的产品。"
据了解,GUESS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一次听证会将于五月举行。
(来源:中国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评析】
万佳星:虽然,GUESS与Gucci两公司的商标在包等相关商品上均有效注册,享有各自的商标权,然而在行使权利时,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是否近似,注册人是否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是否有攀附较知名商标的故意,均是最终判决应考虑的因素。在Gucci对草书字体及G图形在先使用且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GUESS也推出草书字体进行使用,二者文字本身虽不同,但在草书字体下两商标的外观高度近似。同时配合G图形以菱形排列的设计,使得两公司不同的商标呈现出高度近似的整体效果。
根据商标地域性的特点,南京法院根据二者商标在中国的实际使用情况、中国公众对商标的认知情况等作出判决判令GUESS不能再销售含有G图案或含有GUESS草书字体的产品。然而,对于实际购买产品的相关消费者,考虑到两品牌产品的销售形式及产品的价格等因素影响,是否会造成误认及误购值得商榷。当然,此案确为商标的实际使用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博弈开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