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蹭热度”?凉凉!
时间: 2021-09-03 10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崔丽娜 阅读量:

不久前,2020年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健将的名字被抢注为商标在全网热议。


8月5日,14岁的全红婵夺下女子单人10米跳台的奥运金牌的当天,就有企业将“全红婵”作为商标进行了抢注。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奥运健儿的名字被抢注为商标了,被抢注的还有杨倩、陈梦、马龙、苏炳添等多位体育健儿。


对此,中国奥委会发布重要提示: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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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迅速作出《关于已发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对抢注行为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上述商标予以快速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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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25日针对浙江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陈梦”商标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并约谈该商标注册的代理机构,要求其自查整改。


类似蹭热度进行商标抢注的行为屡见不鲜,疫情期间,在全国都在积极抗击新冠病毒时,“钟南山”、“李文亮”、“火神山”、“雷神山”就被别有用心的企业和个人抢注为商标,网络爆红的少年“丁真”、烈士名言“清澈的爱”都曾遭遇被抢注的尴尬境地。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述抢注行为,以容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为由,同样依法予以驳回,并针对部分抢注商标的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


上述商标的抢注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和不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很显然,上述商标申请人就是想通过蹭热度的方式,来达到谋私利、搭便车的目的,甚至没有实际使用意图,而是想通过囤积商标、售卖商标的方式进行非法获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其抢注商标的行为不但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也侵犯了相关人士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该行为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一直在不断加强对该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其中增强了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即《商标法》第4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条款,为规制恶意注册行为提供更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第68条增加“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条款,明确了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力度。


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将以下行为明确认定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一步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可见,对于商标注册而言,有些热度不能蹭,不但商标无法通过审查,申请人还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与其蹭热度,搭便车,还不如务实创新,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更能体现企业文化和品牌内涵,也会大大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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