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还错过了异议期,无效or不使用撤销选哪个?
时间: 2020-12-10 10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丽芳 阅读量:

自己的商标被抢注了,还错过了异议期,OMG!怎么办?


您有两个选择:无效宣告(以下简称“无效”)或者“三年不使用撤销” (以下简称“撤三”)。我们先来说说条件。


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年不使用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既符合无效的条件又符合不使用撤销条件的案件中,也就是说从网络查询初步判断,这个被抢注的商标已注册三年且确实没有使用,而且您有证据证明该商标的申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提出无效请求的条件。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


首先从费用上考虑,无效的官费是750元,撤三的官费是500元。而无效相对较复杂,需要准备证据资料,通常需要委托代理人处理,撤三无需申请人举证,相对简单,即使委托代理人处理,费用也较低。因而从费用上考虑,撤三有一定优势。


第二从审查周期考虑,通常撤三所需时间大概是一年左右,无效则需要一年半的时间,撤三看似有些优势,但是如果注册人对撤三决定不服,进入复审程序,那么大约还需要再加上一年半左右的审查时间。在时间上,两个选择差距不大。


第三,从效果来看,不论是无效还是撤三,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将抢注商标打掉,使其无效,但是两种方式达到的效果却有差异。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通过无效的方式打掉的商标,自始不存在,连根拔起。那么撤三达到的效果是什么样的呢,《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撤三的效果是,撤销公告日即为该商标的专用权终止的日期。意思就是撤销公告日之前该商标仍是注册商标。


这样说感觉不出差距,让我们来举个例子,假设该抢注商标所有人在被撤三或无效前,对您使用商标的行为提起了侵权诉讼,如果是通过撤三将该商标撤销,那么撤销公告前由于该商标仍是有效的注册商标,注册日到撤销公告前的这段时间,侵权仍有可能成立。


无效的效果呢?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所以通过无效程序无效的商标,不仅其注册人对您提起的侵权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该抢注商标所有人因该注册商标获得的侵权赔偿金、转让费、使用费等也有返还的可能。在效果上来说,无效完胜。


当然,虽然我们讨论的前提是该商标既符合无效的条件又符合不使用撤销条件,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影响撤三和无效的成功率的因素有很多,当二者情况相当时,笔者还是建议您对该商标申请无效宣告,不仅是因为无效在效果上的绝对优势,还有一个原因是,作为真正的权利人,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打击恶意抢注的行为,千万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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