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注册”不等于“政府同意”:以瑞士为例探讨商标法第10条的例外适用
时间: 2026-04-28 06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一佳 阅读量:

手握瑞士商标注册证,就能在中国注册“SWISS”相关商标吗?答案可能让你意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外国国家主权的尊重,也为企业申请含有外国国名的商标留下了一扇门。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适用该例外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申请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视为该国政府同意;

二是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正因如此,许多申请人将“在该外国获准注册”视为一块免死金牌,认为只要拿出国外的商标注册证,中国的审查就能顺利通过。


然而,这块免死金牌并非对所有国家都有效——瑞士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外。


01 瑞士的明确立场:本国注册≠政府授权


在涉及包含“瑞士”中文文字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曾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形:申请人提交了该商标在瑞士的商标注册证,且经过公证认证,证据形式十分完备。但复审决定却以“未提交经瑞士政府同意在中国注册的书面证明文件”为由,认定在瑞士获准注册不能当然推定为经该国政府同意。


为什么?


因为瑞士政府曾明确来函表示:商标中含有瑞士国名的,不得以在瑞士获准注册就当然推定经该国政府同意。这意味着,瑞士的态度非常清晰——即使某个含有“SWISS”或与瑞士国名近似的商标在瑞士本国获得注册,也不代表瑞士政府同意该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和使用。


02 为什么瑞士如此特殊?

                                   

瑞士对“瑞士”国名及相关标志的保护,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法律背景。“Swissness”是指规范使用“Swiss”“Made in Switzerland”以及瑞士十字等原产地标志的法律框架。这些标志向消费者传递着产品和服务真正源自瑞士的信号,背后承载着瑞士国家声誉的巨大商业价值。


为此,瑞士专门修订了商标保护法,对“瑞士”标志的使用设置了严格门槛。


服务类商标若要使用“瑞士”字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地在瑞士,

二是在瑞士境内有真实有效的经营场所。


产品类商标的标准更为严格,涉及制造地点、增值比例、关键生产步骤等多个维度。


司法实践中,仅仅在瑞士注册办公地址、但实际管理和运营均在国外的企业,也被明确禁止使用“瑞士”字样或瑞士十字标志。


由此可见,瑞士政府对“瑞士”标志持极其审慎的态度。这种审慎自然延伸到了国际层面——其他国家申请人注册含有“瑞士”国名的商标,同样需要经过瑞士政府的实质性审查,而非简单依据在瑞士的注册记录推定得到瑞士政府的同意。


03 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对于希望在中国申请含有“瑞士”或与瑞士国名近似商标的企业,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明确“瑞士政府同意”的真正含义

在涉及瑞士的情况下,仅仅提供该商标在瑞士的注册证是不够的。申请人需要取得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明确授权书、同意书或信函,且该文件应当经过公证认证,并附中文翻译。


2.确保商标的各项要素完全一致

申请人应当确保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与瑞士政府同意授权的标志完全相同,指定的商品也应当相同或类似。任何文字、图形的增减或修改,或者商品类别的扩大,都可能导致同意文件失效。


3.关注特定国家的特殊要求

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含有外国国名的商标时,不能盲目依赖“外国注册即视为同意”的推定,而应当针对具体国家进行尽职调查,了解该国政府对国名使用的态度和要求。


04 结语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例外规定,为企业申请含有外国国名的商标保留了一条通道。但这扇门的钥匙,并非简单的外国注册证,而是外国政府明确而直接的同意。


瑞士的案例提醒我们:国家主权不容推定。当一个国家对其国名标志采取严格保护立场时,中国商标审查机关也会予以充分尊重。对于企业而言,与其抱着“免死金牌”的侥幸心理,不如踏踏实实取得真正的“政府同意”证明。毕竟,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合规才是最好的捷径。


关键词: 商标注册;商标审查;瑞士;国家;国名;Swiss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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