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意见的类型和应答策略!
时间: 2026-04-17 04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丽芳 阅读量:

《商标法》第29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01 审查意见通知适用情形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可以启动审查意见程序的情形有18项之多。审查意见程序是审查员依职权启动的,并非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简单总结,审查员认为,通过对审查意见的答复就可以克服的驳回理由,审查员通常会考虑启动审查意见程序。


目前,启动审查意见程序的情形多见于以下几种:


1、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情形,即申请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例如申请数量庞大,明显超过正常经营需要的,审查员会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际使用或使用意图的证据。


2、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即申请商标中包含中国或外国国家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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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例如:

(1)申请商标中包含知名人物姓名,易造成商品来源误认时,审查员会下发审查意见要求提供该知名人物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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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商标中包含“金融、理财”等词汇,审查员要求提供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依法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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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如申请商标为“甲艺术节”,申请人是“乙科技有限公司”,审查员要求提供“甲艺术节”主办单位同意申请人将“甲艺术节”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授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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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情形,例如:

(1)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三维标志部分缺乏显著性,审查员要求对该部分声明放弃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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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商标中包含缺乏显著性的部分,审查员要求对该部分声明放弃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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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情形,即存在在先近似商标。例如:

(1)在先商标的名称和地址与商标申请人高度近似,即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同属一个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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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先商标已被撤销,但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审查员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询问申请人是否要求等待在先商标的撤销决定生效。


02 审查意见通知答复与否的选择


《商标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也就是说针对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可以选择答或不答。如果选择不答复审查意见,商标局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如果选择答复审查意见,且答复意见被审查员认可,商标将被初审公告,如果答复意见未被认可,商标局会下发驳回通知书。


那么什么情况下要答,什么情况下不答呢?


以下几种情况一定要答


1、只要答复审查意见就能避免商标局下发驳回通知的一定要答。

例如,申请商标包含外国国家名称的,只要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但书情形,即“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此时只要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该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即可克服该驳回理由,避免驳回,节省审查时间、费用,一定要答。


2、不答复审查意见,会影响申请人诚信记录的一定要答。

例如,审查意见认为“申请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此时如果不答复,商标局将以该理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可能会影响申请人的信用。因此这种审查意见一定要答复。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选择不答


1、审查意见难以克服。

审查意见中的情况,申请人通过何种方式都无法克服的,选择放弃该商标,就不需再答复审查意见了。


2、即使答复审查意见也不能避免商标局下发驳回通知的。

例如,审查意见中涉及多个驳回理由,其中存在通过答复审查意见不能克服所有的驳回理由。如审查意见引用两个在先商标,其中一个不是申请人名义的,而申请人又不想放弃与该在先商标冲突的商品上的注册,此时答复审查意见该在先商标也不能被克服,申请商标注定要进入驳回复审阶段的。如果委托代理人答复审查意见再进行驳回复审可能要产生更多的费用,并延长审查期间,此时申请人可以考虑不答复审查意见,待收到驳回通知后,进行复审针对驳回理由一一采取措施。


答与不答的选择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应采取最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


03 审查意见通知应答策略


最后,针对文中提到的常见的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进行简单的总结。


综上,审查意见制度给申请人提供了加速审查、节省费用的途径,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应该采取对申请人最有利的答复策略,以期达到快速获准注册的效果。


关键词: 商标;商标审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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