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就像是企业在市场中的“身份证”,是消费者识别品牌的重要标志。为了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商标法》设定了一系列维权制度,比如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等。但是,这些维权措施并不是随时都可以提出的,它们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比如,商标异议必须在商标初步审定并异议公告后的3个月内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则需要等到商标注册满3年后才能提出。而对于商标无效宣告,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需要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
不过,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如果对方是恶意注册,而你的商标是驰名商标,那么提出无效宣告就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那么,这个例外情形在实际中是如何运用的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
PART 01 一般情况下,商标无效宣告要在5年内提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某个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条款,比如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权利人可以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商标纠纷,权利人必须在5年内采取行动,否则该商标就会变得难以挑战。
PART 02 例外情况:驰名商标+恶意注册,不受5年限制
同样是《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它也明确规定:如果是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换句话说,只要你能够证明自己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是驰名的,并且对方是恶意注册的,那么不管过了多长时间,你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
PART 03 实践中如何把握“驰名”和“恶意”的关系?
在实际案件中,“驰名度”和“恶意”这两个因素往往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商标的知名度非常高,法院对“恶意”的认定就会相对宽松;反过来,如果注册人的恶意非常明显,那么对商标“驰名度”的要求也可能适当降低。
举个例子来看:
在某知名信息与通信技术公司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该公司提出无效宣告时,对方的商标注册已超过5年。但由于该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法院认为注册人在相同类别上注册相同商标,明显是想搭便车,具有恶意。最终,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本案中,该公司的驰名证据(如市场占有率、广告投入)充分,即便能够证明恶意的直接证据较少,但因驰名度显著,恶意可被推定,最终无效宣告成立。这体现了高驰名度对恶意证明的补充作用,即驰名度优先,恶意推定可以相对减轻。
另一个例子是某知名饮料的商标争议案。在这个案件中,尽管商标在争议时驰名度存在波动,但法院重点审查了注册人的恶意行为,如隐瞒关联关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恶意注册是商标制度的“毒瘤”,当恶意证据确凿(如违反合同约定、抢注意图明显)时,对驰名度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以制止权利滥用。本案中,恶意因素成为突破5年期限的关键,驰名度则退居次要,即如果恶意突出,驰名度要求可适当放宽。
PART 04 总结
总的来说,中国《商标法》为商标无效宣告设定了一般以5年为限的规则,但也为驰名商标和恶意注册的情况开了“绿灯”。在实际维权中,“驰名度”和“恶意”往往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商标越有名,对恶意的证明要求就可能越低;恶意越明显,对驰名度的要求也可能越宽松。
对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商标;商标异议;商标无效;驰名商标;商标保护;
康信: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成立,是一家能够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天津、青岛、西安、武汉、杭州、广州设有分支机构。康信现有员工510余名,其中包括经验丰富的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和专业技术人员410余名。康信公司的PCT申请代理量连续几年跻身全球PCT申请事务所前五强。
咨询电话:
010-5657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