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拉美地区逐渐成为一个极具增长潜力的广阔市场,同时拉美地区也是国际商标抢注的高发地区,因此,商标申请人应加强对此地区商标保护的重视。此次笔者将为大家介绍拉美地区的一个区域性经济组织——安第斯共同体。安第斯共同体(La Comunidad Andina,以下简称安共体) 成立于1969年5月,是南美洲地区一个重要的区域经济自由贸易一体化组织,总部设在秘鲁首都利马。其成员国均系安第斯山麓国家,目前包括4个成员国,即秘鲁、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和厄瓜多尔。为了消除成员国的关税壁垒、促进互利贸易、利用外资和发展民族工业,加速成员国经济的发展,安第斯共同体签订了第486号《工业产权共同制度》的法令(以下简称“第486号法令”)。第486号法令全面规定了对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申请和保护措施,内容详实,规定具体,是安共体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虽然安共体为区域性组织,但与欧盟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不同的是,其并未建立起在所有成员国都有效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每个成员国都有本国立法对应的商标注册制度,成员国的商标权利是通过在该国商标局注册商标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每个安共体成员国的商标保护都是地域性的,因此商标权利不会延伸到其他成员国。
但第486号法令为申请人在安共体成员国的商标异议和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应对提供了新思路,简单介绍如下:
根据第486号法令第147条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有权基于其在任何一个安第斯成员国内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对他人在其他成员国就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这种基于在另一个安第斯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或申请提出的异议申请被称为“安第斯异议”(Andean opposition)。但此项规定有一条限制条件,异议人需要证明其在异议申请国的市场有实际利益,这种利益可以通过在提交异议申请的同时在该国提交一份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加以证明。例如,若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被第三人在哥伦比亚抢注,而该权利人在哥伦比亚并没有在先商标权利,但在厄瓜多尔有在先商标,则权利人可以基于其厄瓜多尔的在先权利对此抢注商标提交“安第斯异议”,但为了证明权利人在哥伦比亚有实际的商业利益,需同时在哥伦比亚提交一枚商标注册申请,否则异议申请可能会被官方驳回。
根据第486号法令第165至170条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安共体成员国注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但根据该规定,若商标权利人能够证明该商标已在至少一个安第斯成员国进行了使用,也足以保护此商标免受不使用撤销的影响。如果在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商标所有人只能证明其商标仅在其所涵盖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未能够证明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将被撤销。不使用撤销案件中举证责任在于商标权利人,可提供的证据类型包括商业发票、会计凭证或审计证明等。综上,安共体给商标权利人提供了一种新的维权途径,商标权利人可以基于任一安共体成员国的在先权利针对其他成员国的抢注商标采取异议措施,在应对不使用撤销申请时也可以利用安共体的特殊规定提交非注册国的使用证据,从而维持商标的注册。但同时这种保护作用也是相互的,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也建议在全部的安共体成员国进行充分的近似性检索,以避免在先商标所有人利用“安第斯异议”制度打击自己的商标申请;在对冲突商标的商标提交不使用撤销申请时,也需要在4个安共同成员国进行使用情况的调查,以便确认被撤销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让大家对于安第斯共同体有初步的了解,合理利用安第斯共同体的相关制度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