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还是防御性商标、储备商标?一文了解!
时间: 2023-03-17 10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王思 阅读量:

2019年,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时增加了《商标法》第四条后半段“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此条款也驳回了部分商标注册申请。


为了避免他人抢注自己的商标,申请人进行防御商标注册和储备商标注册是很常见的情形,那什么情况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16日发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进一步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在对此条款进行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

申请人所在行业特点、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类别、时间等整体情况;

申请商标标识、实际使用情况;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

其他是否明显不符合商业管理、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


对于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依据《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明确说明,不应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第一,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我们将其称之为“防御性商标”。


该情形作为《商标法》第四条适用例外的主要原因是:不以使用为目的+非恶意。


根据相关规定和实践证明,并非全部“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的商标均应被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反之,“防御性商标”作为例外情形,如为适度防御,则不具有注册“恶意”,是《商标法》第四条所允许的。


具体情况主要包括:

1.出于防御目的在全类别上申请与已注册核心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可以是对已注册商标直接扩大类别申请,也可以是对已注册商标通过稍加变体、同音或形似字替换等方式修改后的防御性保护。

2.出于防御目的在主营业务涉及类别上申请与已注册核心商标近似的商标,主要是附加其他要素或修改部分构成要素后进行适当防御性保护。

由此,对于“非防御目的”、“过度防御”申请不应被允许,则本述的“防御性商标”应当适度。


第二,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我们将其称之为“适当储备商标”。


该情形作为《商标法》第四条适用例外的主要原因是:以使用为目的+非恶意。


我国《商标法》并未要求只能对使用商标进行注册申请,故对于尚未使用,但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申请商标,是不被完全禁止的,注意适量申请。


具体情况主要包括:

1.根据申请人业务需求,出于未来使用的目的,适量申请商标作为储备。

2.虽然暂时未投入使用,但已做出了准备使用的行为,而依业务规模适量申请商标。

3.依据市场现状和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推断,存在实际使用可能性的情况下进行适量申请商标。

因此,并非凡未投入使用的商标均不能进行商标注册,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等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可预先适量申请商标,则本述的“储备商标”应做到适当和适量。


为此,笔者对有意申请“防御性商标”和“储备商标”的申请人给出如下建议:

1.避免以牟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进行商标交易,以及实施其他可能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否则可能会影响企业后续进行“防御性商标”和“储备商标”的保护。

2.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应进行检索并评估注册可行性,对与他人权利不冲突或冲突不明显的商标,再进行注册申请。

3.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应进行互联网检索,对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不冲突或冲突不明显的商标,再进行注册申请。

4.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应结合企业和业务需求进行综合权衡后再分批次的进行申请,优先申请与已注册核心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优先在主营业务涉及类别上进行申请。显然,“防御性商标”应当适度,不进行过度申请;“储备商标”应当适当和适量,不应过量申请。

关键词: 商标法,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防御性商标,储备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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