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件中对商标近似混淆性的考量
时间: 2023-01-31 02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敏玲 阅读量:

在司法实践中,在商标近似性判定时,首先应以混淆可能性作为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还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既要对商标整体进行比对,也要将中、英文拆分开来比对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读音等进行隔离对比,从而更客观判定商标的近似性。


除此之外,结合在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审理要点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0803号异议裁定

“弗拉股份公司 / FURLA S.P.A.” (以下简称“异议人”)基于其在先商标“FURLA”针对第25类第45474903号“图片”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9月23日下发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官方主要观点认为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之一“FURILA”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3231号异议裁定

异议人基于其在先商标“FURLA”针对第25类第47654332号“图片”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28日下发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官方主要观点认为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考量因素

本案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主要考量了以下因素:


01
商标自身的近似性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


该指南第五章第5.1.17条规定,“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商标A

商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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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上述异议案件涉及的两组商标“弗日啦FURILA”VS“FURLA”、“付拉FU LA”VS“FURLA”中,被异议商标包含的拼音部分与引证商标存在一个字母之差,不符合上述指南规定的情形,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注册申请阶段未认定其近似性,两枚被异议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但是,在异议阶段,我司代理异议人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呼叫读音以及整体外观详细比对、分析其近似性。


被异议商标包含的“FURILA”、“FU LA”虽然为其包含的汉字的拼音,但是“FURILA”、“ FU LA”在各自商标中占据一半的比例,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同时考量该部分。


鉴于被异议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拼音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FURLA”仅有一个字母之差,二者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读音以及整体外观方面构成近似。因此,其构成近似商标。


02
在先商标的显著性

在异议案件中,“判断是否易导致来源混淆,应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与相关公众是否产生混淆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其作为商标的识别功能就越强。在先显著性强的商标,即使标志发生变化,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本案引证商标“FURLA”作为异议人公司“FURLA S.P.A.”的企业字号名称,为臆造词,不具有任何含义,且作为异议人公司的核心品牌,通过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与异议人形成特定的联系,故,引证商标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本身具有很强固有显著性。


被异议商标包含的“FURILA”、“FU LA”作为其汉字“弗日啦”、“付拉”的拼音,具有一定指向性,但是考虑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其作为商标的识别功能就越强,因此,即便被异议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二者共存使用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03
在先商标的知名度

在异议案件中,“判断是否易导致来源混淆,应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经使用已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了较密切的联系。


当在后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时,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属于同一来源或存在关联”。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异议人的观点,即主要基于异议人及引证商标在时尚领域享有的一定知名度。


异议人提交了其公司和引证商标品牌历史发展介绍、销售引证商标产品的账单的公证认证件、异议人中国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网络媒体报道、认定引证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胜诉裁定等。


引证商标“FURLA”在中国已持续使用多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撰写思路

由于个案情况即所考虑的因素不同,对于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不存在一套一劳永逸的标准,需要以混淆可能性为基本判断标准,结合在先注册商标的保护情况、在先商标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以提高案件成功几率。

关键词: 商标近似性,商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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