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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汉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标志除了具有商标自身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当具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而任意纂改汉字或成语,将会对我国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进而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案中,诉争商标中的文字“邦”属于不规范汉字,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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