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北稻打赢商标官司 苏稻“稻香村”不予注册
时间: 2014-05-20 10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崔丽娜 阅读量:

同样有着百年使用"稻香村"标志历史的企业,对于在糕点、面包上注册的"稻香村"商标的争夺战,随着北京市高院二审终审宣判而尘埃落定。

记者15日从北京市高院获悉,该院二审支持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予以获得注册的结论。

本案起因于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在2006年7月18日申请在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注册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该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稻香村)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原副委员长胡厥文题写"稻香村"文字商标申请对其不予核准注册。

苏州稻香村主张,苏州的"稻香村"的历史可追溯至清乾隆年间,而且使用一直没有中断,其注册"稻香村"商标除基于使用历史外,还基于其自保定稻香村公司受让的且早于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册在饼干、糕点、面包上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苏州的"稻香村"商标已经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有历史上和商标使用上的正当性。

北京稻香村则认为,北京稻香村的历史最早始于清光绪年间,因各种原因中断后,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又重新恢复,且一直使用至今,连续多年获得北京市着名商标等荣誉。

由此,北京的"稻香村"商标同样产生了较高知名度。苏州稻香村在本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商标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的"稻香村"商标非常接近,从而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院判决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苏州稻香村受让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除获得1995年河北省著名商标外,并未获得其他荣誉;两商标转让给苏州稻香村公司后,也没有商标上的声誉积累,之后所获得荣誉主要基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生产技艺,而非商标的知名度。

北京的"稻香村"商标则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苏州稻香村受让的两个"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基于以上事实,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不能认定为对其在先已受让的稻香村商标声誉的延续,而是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商标的排他权范围内,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

(来源:法制晚报)

【评析】

崔丽娜:《商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因此,两枚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一般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对于因历史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长期共存并已经各自形成相应的市场格局、且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混淆误认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在一定情况下的共存。

但是,共存商标双方应严格按照各自的使用方式进行规范使用,而不能随意改变使用方式及触碰对方的界限。一旦触碰对方的界限,很可能因实际使用行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被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苏州稻香村长期以来使用的商标为篆刻形式、且上下排列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北京稻香村使用的商标为毛笔字的"稻香村"。因两枚商标的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且已形成各自固定的市场格局,因此能够在市场上共存。随着市场发展,苏州稻香村的商标声誉未能持续累积,而北京稻香村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苏州稻香村在第30类上重新申请普通字体的"稻香村",就有可能打破这种格局的稳定性,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而不能认定其系在先权利的延伸。
 

关键词: 商标
康信: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成立, 是一家能够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西安、德国、美国、日本设有办事处。康信现有员工400余名,其中包括经验丰富的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专业技术人员220余名。康信公司的PCT申请代理量位居全球第四,中国区第一。
咨询电话: 010-56571588
返回顶部图标 分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