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主题名称,您写对了吗?
时间: 2019-03-14 张秀英 阅读量: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微信公众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那么,主题名称作为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应当起到限定作用?对此,一般持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对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属于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之一,是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并具有限定作用。


第二:由于权利要求要求的主题名称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前序部分,是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虽为必要技术特征,但为现有技术,即权利人已认同其属于现有技术,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不应当予以考虑,不具有限定作用。


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考虑主题名称的实际限定作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是否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在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才被确定为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并具有限定作用。如何判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呢?


较为简单的判断方式:若主题名称中包含了发明点,可以直接认为主题名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虽然主题名称没有包含发明点,但需要该主题名称的内容与权利要求中其他技术特征组合之后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则可以认为主题名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若主题名称中仅仅描述了一种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则认为主题名称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案情介绍】


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于2005年7月7日申请、并于2007年4月4日获得“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的授权,专利号为ZL200510082911.4。星河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2、6为其权利基础主张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生产的排水管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侵犯其专利权。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包括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其特征在于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管体的端部具有一个连接用的承插接头,承插接头的连接部具有密封胶或橡胶圈。独立权利要求2为: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A、将挤出机与复合机头成直角布置,钢带从机头一端引入复合机头,并在机头内与塑料复合,经冷却、定型、牵引后成型为钢带增强塑料复合异型带材钢带;B、将异型带材运送到安装现场;C、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D、在排水管的端口设置塑料承插接头并将其熔焊连接形成连续的排水管道。独立权利要求6为: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包括:A、将钢带与塑料复合形成具有钢带加强肋的异型带材的复合装置;B、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缠绕装置;C、在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端口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


经比对,润德公司制造的涉案排水管具有如下技术特征: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钢带上没有矩形或圆形的通孔,钢带两侧未见有明显纹路,有两组加强肋之间具有中间凸起,其他加强肋之间没有中间凸起,该截管材的端部没有承插接头,也没有密封胶或橡胶圈。润德公司制造涉案排水管的方法及装置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润德公司制造的涉案排水管缺少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和“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故润德公司制造的涉案排水管未落入星河公司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一审同时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将主题名称用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发明的主题或者发明创造的名称,对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故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受权利要求1的限定,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同样不受权利要求1和2的限定。经比对,润德公司制造涉案排水管的方法及装置分别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据此,判决:润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星河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宣判后,润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星河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理由为:润德公司制造涉案排水管的方法及装置未落入星河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二审认为,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要考虑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的限定作用,而主题名称作为前序部分的重要内容,是权利要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不能忽视。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为“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该主题名称限定了由权利要求2方法制造的产品应当是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排水管,主题名称作为权利要求2的组成部分应当已经包含了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2虽作为一项独立的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但其保护范围仍应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技术特征部分共同限定。同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也应受其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2及产品权利要求1的限定。

 

笔者认为:


本案一审判决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将主题名称用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对主题名称中“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这一技术特征加以考虑,认为发明的主题或者发明创造的名称,对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进而得出侵权的结论。


二审判决对此进行了改判,润德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对,缺少“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和“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两个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记载了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其步骤a记载:将挤出机与复合机头成直角布置,钢带从机头一端引入复合机头,并在机头内与塑料复合,经冷却、定型、牵引后成型为钢带增强塑料复合异型带材钢带。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记载了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包括了将钢带与塑料复合形成具有钢带加强肋的异型带材的复合装置。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记载的一步复合方式来看,普通钢带在权利要求6记载的复合装置中,经过权利要求2记载的步骤a,形成了复合异型带材,即钢带上有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纹路,塑料熔融后在两个加强肋之间生成了中间凸起。虽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形成通孔或纹路以及凸起的装置部件未作具体的结构描述,但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产品技术特征,可以推定权利要求6记载的复合装置必然具备生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部件。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2和6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故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并具有限定作用。

 

鉴于主题名称的重要性,反观上述涉案专利,如果在写权利要求2和6时,不引用权利要求1,那么被控侵权公司肯定就侵权了,显然这只是事后诸葛。在撰写主题名称时,代理人是无法预测多年后会发生什么的,只能基于当前现状确定。那么在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上述涉案专利,若权利要求2和6本身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便可不必特别在意单一性的问题,权利要求2和6的主题名称可不引用权利要求1;若权利要求2和6本身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才能带来创造性,即引用权利要求1才可能拿到授权,这时候便需引用权利要求1;当然,为了保险,也可以考虑将引用和不引用的都写进去(在不超项或者申请人不在乎附加费用的情况下)。


另外,对于独立权利要求主题名称的撰写,笔者还提出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通常在交底书中,发明人比较喜欢将发明点写入主题名称,经常听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主题名称中没有体现我的发明点”,或者,这样的要求“保护范围最大的主题名称”,我能想到的保护范围最大的主题名称就是“一种方法”,“一种装置”了,多么希望发明人的这个方法或装置是万能的,可惜……,那么在“大”和“小”之间如何取舍?


一,建议不要将发明点写到主题名称中,即不要写的特别“小”,也不要写的特别“大”,唯求“刚刚好”。


以可拆装式的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为例,若发明点在于“可拆装式”,建议主题名称中不要体现出来,可写为“一种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若“可拆装式”不是发明点,仅仅是基于现有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的改进,便可写为“一种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通过后序部分限定改进的关键组成部分;


二,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应用领域,若可以明确发明或实用新型仅可以在一个领域中使用,便可在主体名称中限定应用领域。


以上述涉案专利为例,若“可拆装式”不是发明点,且除了应用于空调室内机之外,还可以应用于其他设备,则可以写为“一种可拆装式管路安装挡板”;若只能应用于空调室内机,则可以写为“一种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


说了这么多,简而言之,撰写主题名称时,根据实际情况看“心情”而定即可,您get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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