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GUI外观专利侵权第一案
时间: 2018-11-13 {ms:cfield.company/} 王西江 何冲 阅读量: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简称GUI)的产品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已四载有余,相信大家对GUI外观已不陌生。但是,GUI外观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专利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时是否能够有效维权却需要打一个问号。针对此方面的问题,下面笔者将在之前的文章(请在此处链接之前的文章《GUI外观专利侵权第一案!!速来围观!!》)的基础上,从另一个角度进行探讨。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GUI外观专利侵权第一案,即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外观专利侵权一案,一审原告败诉。笔者本想等待此案能够在高院、最高院继续审理,但涉案专利于2018年3月8日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第35179号决定书),笔者心中的疑惑还是没有解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


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其名称亦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可见,涉案专利为用于电脑产品上的外观设计。“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侵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原告有权禁止他人在与电脑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但是,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因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据此,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侵权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


简而言之,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侵权的名称主语是电脑,所保护的是GUI的载体电脑,而被告提供的是软件,软件这一软件产品与电脑这一实体产品大相径庭,所以不可能侵权。


相信专利代理从业者以及GUI外观申请人在看到这一判决时既惊讶又无奈。按照上述论断,所有已经授权的GUI外观专利岂不是都不能受到保护,在遭遇侵权时只能干瞪眼了。我要这铁棒有何用?GUI还要不要申请专利了?!


从申请人的角度考虑,我的设计要素就在于屏幕中显示的界面,这是我智慧的结晶,是竞争力与差异化的体现,管他什么电脑、手机、拖拉机,只要未经允许用了我的界面都是侵权。得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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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GUI外观专利为什么要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呢?让我们来找一下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均涉及了产品。


产品又指的是什么呢?《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均未对产品一词做出专门的解释。不过,根据实用新型的定义中“产品的形状、构造”的表述,应当理解为是指实体产品,《专利法》中同一词语的含义应当相同,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专利法》中的产品是指实体产品,外观设计也不例外。


因此,GUI外观必须落到产品上而不能单独存在是为了符合现行的《专利法》的规定。


在上述侵权案例中,原告主张“立体产品”、“平面产品”以及“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系《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三种并列的外观设计载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对此进行了回应,认为《专利审查指南》中三种情形的划分并非针对外观设计专利载体类型的规定,而是为了便于表述在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图片或照片的要求。可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也是必须得符合现行的《专利法》的规定。


为了更清楚的理解产品一词,我们像小时候一样翻下词典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产品解释为生产出来的物品,而物品是指物件、东西,物件则是指东西、物品,东西则泛指各种具体或抽象的人、事、物。这。。。。。。左拐,左拐,左拐,好像是个圈呀。看来从词典中也不能得到明示了。


在经济和市场领域中,对产品一词则有更为广泛的理解:产品是指能够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产品的范围将大大“上位”,GUI便当然可以成为单独存在的产品。不过,经济和市场领域中对产品的理解远超出《专利法》中对产品的理解。


那么,产品一词的含义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当今的社会经济情况相比于《专利法》立法之时有了较大的飞跃。我国《专利法》于1984年立法,在当时的条件下,产品主要是指实体产品,信息产业还很不成熟,互联网还未出现,立法者难以预见未来GUI的普遍性和重要性。现在,虽然外观设计增加了GUI外观,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审查与审判标准存在疑惑。而遵守法律法规,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准则。


正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虽在第六十八号令中引入“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但该规定中的具体内容均是在现有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框架下做的适应性调整,而非针对此类外观设计设立独立于现有制度的一整套规则。这一情形意味着GUI需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规则。


另一方面,在实际办案中,大家对于GUI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都是怎么处理的呢?总结发现,目前已授权的外观专利中,GUI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主要有两种写法,即,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和载体的图形用户界面,其中载体需要写成电脑、手机等具体名称。也就是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这两种写法都认可。这两种写法虽然都在GUI外观中带入了载体,但是从语义上主语一个落在了载体上,一个则落在了图形用户界面上。


笔者认为,从防侵权与维权的角度,后一种写法可能对专利权人更为有利,因为单从语义上讲,若采用后一种写法,专利保护的客体就落到了专利权人最为关心的图形用户界面上。如果涉案专利在申请时的名称为“电脑的图形用户界面”并拿到了授权,那么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专利侵权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岂不是就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是否会发生变化呢?他人是否能够以专利侵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来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呢?如果因为名称的问题被无效,专利局的审查标准是不是得调整呢?


由于没有相关判例,上述猜想不得而知。基于目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的写法能够得到授权的情况,从申请人的利益出发,笔者建议申请人在申请GUI外观专利时,专利名称采用此种写法。若后续审查标准有变,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内容供大家参考。笔者期待专利法律法规中关于GUI外观设计的内容能够尽早完善,更加清晰,以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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