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 2026-06-08 03 阅读量:

2025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NVC雷士照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查明吴某于2023年4月至10月期间购进无标识“白皮灯”,擅自贴附假冒“NVC雷士照明”商标后通过淘 宝店铺销售。案发后吴某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并获谅解。蓬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依托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行刑无缝衔接,为同类案件线索移送、证据互认提供实践范例。同时,充分复用刑事阶段证据材料,避免重复取证,彰显“行刑双向互动”的制度优势。


(二)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雷士照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江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行动安排,对江门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受山东某公司委托生产涉嫌侵权灯饰产品,遂立案查处。期间,该案因存在商标授权争议而依法中止调查,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争议双方解除授权合法有效后恢复调查。江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认定该公司构成侵权,但鉴于当事人不知悉授权终止、且许可终止未经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善意第三人”情形。江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监督销毁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本案在办理过程在,明确执法与司法的协同关系,在权属争议期间依法中止、司法定分后及时查处,避免执法与司法冲突;同时摒弃“一刀切”执法,兼顾力度与温度,体现主客观相统一的执法原则。


(三)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新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检查发现,广东某公司接受同仁堂两家下属公司委托,使用其提供的带“同仁堂”标识包材生产陈皮。经致函北京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协查,确认权利人未授予提供包材的两间下属公司转授权使用商标。新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办理体现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的高效性,保障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同时,强化对中华老字号与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向社会传递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品牌价值的强烈信号。


(四)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HTDZ”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恩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恩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标注“HTDZ”商标的音箱、电源时序器各1台及丝印版1块,产品尚未售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恩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作出从轻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侵权物品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的商标注册人是恩平企业,违法当事人也同为恩平当地企业,其违法情节虽然较轻,但通过及时制止侵权、依法处罚,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了合法企业创新信心,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拥有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25年9月,其向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主张被请求人江门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展会通过产品图册许诺销售与其专利相同的侵权产品,并制造样车摆放在展厅展示,请求责令停止侵害。被请求人辩称未制造侵权产品,展厅摆放的样车为客户提供的样品,仅用于研发和技术调研,并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经现场勘验,仅在被请求人展厅发现1台无标识被控侵权样车,未发现其他侵权产品及制造证据。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决确认被控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严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厘清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划分边界的典型案例。不凭经营范围推定侵权事实,通过严谨现场勘验判定举证不能后果,延伸展会保护链条,形成闭环机制。


(二)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茶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请求人方某向台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主张被请求人台山市某家私有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立案当日,台山市市场监管局到被请求人场所开展现场勘验,被请求人同意调解,后续请求人代理人也表示同意调解。合议组组织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分析,先后单独与各方沟通,阐明利害关系,最终形成调解条款。因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不在国内,合议组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调解,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体现“调解优先、定分止争”高效柔性执法理念的典型案例。在依法立案勘验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自愿调解,快速促成书面协议,避免冗长诉讼,降低维权与应诉成本。


(三)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麦克风领夹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请求人吴某就被请求人开平某模具塑胶厂侵权纠纷提出处理请求。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组织口头审理后查明,被请求人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被控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2024年7月,开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决责令其停止侵权、销毁专用模具。被请求人不服提起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以专利被宣告无效为由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认为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履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亦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厘清了专利被最终宣告无效后对已履行行政裁决的追溯力问题,明确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履行的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维护了行政决定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对处理同类后续专利效力变化引发的争议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违规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新会区市场监管局对新会区某陈皮商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陈皮500克,在未取得符合“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材料(生产、仓储、销售及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台账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新会陈皮”名称对外销售。已销售250克,经营额750元,库存250克。办案单位认定当事人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陈皮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独特价值、保障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对擅自使用“新会陈皮”名称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从源头保护产品纯正性和产业良好秩序。

(二)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违规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新会陈皮需同时满足“新会种、新会种、新会陈”的道地要求。2025年7月,鹤山市市场监管局对鹤山市某商行检查,发现4包外包袋标有“新会陈皮”字样的陈皮。经查,该陈皮为当事人采摘自家新会区农田的茶枝柑果,当年晒干后贮存在鹤山市自然陈化形成,不符合“在保护区域范围内贮存陈化三年以上”的标准,货值598元。鹤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陈皮,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突出了新会陈皮“新会陈”的核心道地属性,准确适用地方专门法规实施处罚,对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效维护了新会陈皮的品牌信誉。


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开平碉楼三维模型数字知识产权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新范式

案例简介:针对世界文化遗产“开平碉楼”自然风化及数字化成果权属不清问题,开平市采用“空地一体化”技术高精度采集,完成“开平市数字资源数绘碉楼三维模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登记号SZ2025220002983.2),构建全场景应用生态,实现预防性保护、学术研究、公众参与及市场化价值变现。

案例亮点:“开平市数字资源数绘碉楼三维模型”作为首次在全省文化遗产领域实现高精度三维模型数据的知识产权登记,打破了传统保护“重实物、轻数据”局限,构建了“技术采集+文化核验+产权登记”协同保护体系,深度激活文旅经济,推动文化保护与收益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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