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取证方式的合法性直接决定案件成败。北大方正与高术天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里程碑案件,揭示了"机会型取证"与"诱导型取证"的本质差异,为权利人构建合法取证策略提供了重要指引。
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是方正RIP软件、方正字库、方正文合软件的著作权人。高术天力公司和高术公司曾是北大方正的激光照排机代理商,后双方代理关系终止。北大方正发现高术天力公司可能存在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遂展开调查。
北大方正公司派员工以个人名义与高术天力公司签订购买激光照排机的合同,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让高术天力公司在北大方正自备的计算机上安装了盗版的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公证机关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于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北大方正的“陷阱取证”方式合法有效,判决高术天力公司和高术公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合法取证的核心在于不改变侵权行为的固有属性。
机会型取证的正当性源于两个关键要素:
反观诱导型取证的非法性根源,在于其通过利益引诱、虚构需求等方式,导致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或实施可能性发生实质性改变。如权利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条件诱使侵权人实施超出其常规经营范围的侵权行为,即可能构成违法取证。
北大方正案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的既往销售记录、员工证言等证据,确认其已形成稳定的盗版软件销售模式。
实操中:权利人可在取证前通过调查、聊天记录、交易数据分析等手段固定侵权行为的连续性证据。如侵权产品的流通记录、网络平台宣传和销售数据、客户投诉记录等。
取证交易需符合行业常规交易模式。
例如本案中,北大方正员工以个人名义购买设备并要求安装软件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流程完全一致。
实务操作应避免以下高风险行为:
设置明显异常的采购数量;
提出超出发票开具范围的特殊要求;
承诺后续大额采购等诱导性条件。
最高法特别强调"不主动提供侵权条件"原则。在北大方正案中,侵权软件安装系由被告主动提供光盘完成,权利人未预先准备侵权工具。
实操中:权利人可通过正常询价流程获取侵权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侵权行为,顺势而为,尽可能利用侵权人的标准交易流程固定证据。
北大方正案中公证人员全程见证交易过程。
面对新型取证场景,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区块链存证、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升级传统公证模式,确保取证过程的可回溯性与证据载体的不可篡改性。
避免知识产权陷阱取证中的证据排除风险,司法实践表明,唯有将技术手段的合规性、交易行为的自然性与公证程序的完整性相结合,方能破解“证据合法性审查”这一核心难题。
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既要善用机会型取证的司法认可空间,更需警惕任何可能突破被动性、公允性底线的操作——因为证据排除风险往往始于细微的程序瑕疵,终于关键证据的失格。
关键词:
著作权;著作权纠纷案;机会型取证;诱导型取证;陷阱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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