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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被在先商标阻碍了?这些办法分享给您!
时间: 2024-02-29 02
阅读量:
商标注册
申请被在先商标所阻碍是一种很常见的驳回理由,即我们常说的相对理由驳回。根据引证商标的情况,我们一般建议是首先对比下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近似程度,因为
商标近似程度
不同,克服引证商标障碍的方法也不同:
一
近似程度不是很高的情形
通常被商标局引证驳回的,引证商标与申请
商标
一般都是比较近似的。此处所指的近似程度不高,是双方商标的某一部分近似,但是双方商标还有其他的显著部分可以将双方商标相区分,这种情况的产生一般是由于商标局将图形、英文、中文部分分开审理,有时会产生此种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着重论述商标的不近似性是可以克服引证商标障碍的,也有很多在先判例,例如:申请商标
与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
与引证商标
最终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其共存不会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如果能够辅之以下文所述的其他措施移除引证商标,这无疑会增加驳回复审的成功几率。
二
近似程度很高的情形
这种情况则更为常见。如果仅仅论述商标不近似,驳回复审的成功率极低,那重点就在于能否移除
引证商标
。移除引证商标常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01
共存同意书
中国境外的主体可能更倾向于寻求共存同意书的方式,即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由于这种方式既不损及双方的商标专用权,又可以避免申请人花高额的转让费购买引证商标,申请人通常只需要支付相应的公证认证和相关的服务费即可,因此其花费较少。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局也接受这样的冲突解决方式,但是此种方式在国内申请人中可能接受度不是很高。此外,自2021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倾向于不再接受共存同意书,理由是权利人双方协议共存并不是市场上的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当然理由,因此目前阶段共存同意书并不是很建议采取的措施。
02
撤三申请
撤三是一个比较行之有效的移除引证商标障碍的方法,中国大陆的商标申请量很大,有些商标确实被申请人所闲置,商标法赋予了任何人针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权利。加之
撤三申请
的费用较低,且提供使用证据的责任在商标注册人,因此撤三成为了移除引证商标很常用的措施。还有一个好消息是,之前令人头痛的驳回复审审限短于撤三申请审限的问题通过商标局2023年6月份颁布的“中止审理”新规而得到了有效解决,这无疑提高了实质公平并能为申请人节约很多时间和费用。
03
无效宣告
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也是一种措施,但是其多发生于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恶意抢注的情况下。无效宣告的费用较高,证据的收集量也较大,成功率则主要依赖于证据的充分性,其审限也较长,但是鉴于“中止审理”政策的实施,审限倒不是什么大问题。因此,如果评估后认为有较大几率无效掉引证商标,那么这种办法可以尝试。
04
商标转让
购买商标的费用一般较高,且整个转让谈判和
转让申请备案
的周期较长。如果商标未使用且所有人也没有使用的打算,且双方就转让价格能够达成共识,目前鉴于“中止审理”的新政,商标转让周期长这个问题也不再是大问题,因此申请人可以尝试。但是如果所有人正在使用或者引证商标是其防御性注册,或者商标的售价不合理,那么引证商标也很难通过转让的方式移除。
除了上面说的几种情形,申请人自己名下商标备案的所有人名称地址不一致也会导致驳回,但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地址变更申请,统一一下名称地址即可。
关键词:
商标注册,商标近似程度,商标,引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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