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专利无效策略
时间: 2021-08-16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吴贵明 阅读量: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实现了从追求专利申请与授权的数量到运用专利维权的跨越。


另一方面,在中国这个巨大的全球制造与消费市场,国内企业与欧美日韩企业之间技术引进、合资、贴牌生产等日趋活跃,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也与日俱增。


体现在专利侵权诉讼方面,即使是在新冠病毒肆虐的2020年,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二审案件,即达到1189件[1],仍比2019年增长了72.8%。


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被诉侵权的一方,可以有多种应对途径与选择。


既可以向作为原告的专利权人方支付一定的许可费来平息纠纷;也可以从自己产品未落入对方专利权保护范围而作不侵权抗辩;或者以使用现有技术为由来进行抗辩。


但是,支付许可费可能对方开价不菲;不侵权抗辩可能难度较高,因为原告方是有备而来;而想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则可能被诉方没有那么幸运,刚好能找到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与自己产品一样的现有技术。


而将原告方的涉案专利无效掉,成为彻底性解决侵权纠纷的最有效途径。



01
通过无效涉案专利
可以彻底解决一审、二审中的专利侵权纠纷



笔者曾参与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原告方为欧洲某机械制造公司,诉国内某上市公司生产销售的一种大型养路设备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并通过当地法院前往该上市公司作了证据保全。


我方律师团队在接受国内被诉方委托代理后立即启动了专利无效程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以下简称国知局)宣告欧洲公司的专利无效。


我方检索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专利与非专利文献资料,从中找出强有力的能影响涉案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数百页现有技术证据,提交至国知局。


在国知局公开口头审理该案后,欧洲公司顾忌其涉案专利很可能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宣告无效而紧急请求与国内公司和解,最终该案以双方各自撤回法院的侵权诉讼与国知局的专利无效案而和解[2]。


即使是专利侵权诉讼法院一审后被判侵权成立并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在法院二审过程中成功将涉案专利无效,被诉方同样能彻底摆脱侵权纠纷。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北京握奇公司诉恒宝公司关于其电子密钥发明专利侵权案,该案一审中恒宝公司被判专利侵权成立,并承担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共计5000万元经济赔偿。


然而原告方北京握奇公司在赔偿上最终却是颗粒无收,原因就在于案件二审期间,北京握奇据以诉恒宝公司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被国知局宣告无效,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3]。



02
专利无效的目的
不一定是要无效掉对方的专利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方启动专利无效程序的目的并不一定要将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掉。


有些情况下仅需要利用专利无效程序,迫使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作出缩小保护范围的解释,从而利用禁止反悔原则,赢得侵权诉讼案。


在深圳创格公司和马希光诉康柏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康柏公司巧妙地利用了专利无效程序,迫使专利权人为保其专利权有效,而在面对国知局的专利无效程序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可替换”解释为“可互换”,也即其技术方案中的部件“座槽”是可互换的。因此特征,专利权被维持有效[4]。


康柏公司在法院审理的侵权诉讼中主张己方的“座槽”不是可互换的,巧妙地利用了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解释,从而成功利用禁止反悔原则在侵权诉讼案中获胜。



03
如何通过多种途径找到
能无效目标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



如上所述,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充分运用专利无效程序,特别是在将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基础全部无效掉的情况下,能起到斧底抽薪的作用,可以彻底解决侵权纠纷。


而专利无效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检索到影响涉案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强有力证据。


大部分案件中,专利无效的请求人方都是通过专利数据库来查找现有技术证据,实践工作中也可以从互联网平台中公开的科技论文、电商平台发布的新技术与产品、图书馆收藏的书籍与期刊杂志中寻找现有技术证据。


还有一种需要注意的途径就是,从专利权人处挖掘出无效其专利的证据。国知局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的第435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就涉及这样一种案例[5]。


跨国巨头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以其Smart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国内某车企侵权。


然而,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该车企,找到了戴姆勒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将其相近似的Smart概念车造型发布在《腾讯汽车网》与《易车网》上的证据,从而以此为现有设计证据成功无效掉涉案专利,戴姆勒公司的专利侵权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6]。



04
侵权诉讼中运用专利无效程序
还需要注意把握好时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因此,遭遇上述情形时,被诉方在侵权诉讼中应当在规定的15天答辩期内,及时向国知局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以中止法院侵权诉讼案的审理。


同时利用现行专利法规规定的一个月补充证据期限,再去检索查找强有力的现有技术证据,以期能无效掉涉案专利,从根本上解决侵权诉讼纠纷。


当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也可以在未发生侵权纠纷之前未雨绸缪,通过检索是否存在对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构成法律风险的有效专利,做好专利侵权风险预警工作,并提前布局专利无效准备、产品规避设计等项工作。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2020)
[2] 民事裁定书(2016)云01民初941号
[3] 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终399号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133号

[5] “揭秘Smart外观专利无效、侵权背后的故事”,《IPRdaily》中文网, 2020-03-22

[6] 民事裁定书(2019)豫01知民初907号




关键词: 专利权人,专利无效,专利保护,专利保护策略,专利申请,专利诉讼,康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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