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使用公开”之展出
时间: 2021-04-16 09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李春生 阅读量:

近期,笔者接到客户的咨询,大体情况是这样的:


2016-2018年期间,B公司产品曾在德国某个国际级别的展会上进行了展出。2019年,国内A公司将国外B公司的产品申请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了授权。B公司现在苦于无法将其无效而受制于A公司。


根据B公司的说明,笔者意识到该产品已经被“使用公开”,那么:


  • 这时产品的最初设计者B公司应该如何应对?

  • 如何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来证明该产品在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公开,从而能够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顺利无效?


从证据的角度而言,“展出”是否构成使用公开的判断一直都是专利案件审查实践的一个难点,这是因为,需要证明该展出的公开时间通常都发生在取证行为之前,展出的公开时间距离后续案件的无效请求时间较久,其取证和举证存在较大困难;同时,还需要证明展会展出了相关技术或设计内容,并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


下面,笔者抛砖引玉的仅就个人所知发表一下观点,如有不同,大家可以一起探讨。


首先,从公开使用的判断标准出发,《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有明确记载“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经过破坏就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在2016-2018年期间,B公司将其产品连续在德国某个国际级别的展会上展出亦属于“使用而公开”的范畴。


其次,如何整理证据证明使用公开呢?为了回答B公司的问题,笔者检索出了一件具有代表性的“以展出方式使用公开”第WX6341号的无效决定,该案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 北京国际展览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第十届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指南复印件;参展费发票复印件;展位租用合同复印件;以及有关产品目录、报价单及其印刷费用发票复印件(统称附件1)。该证明材料的内容为:证明请求人参加了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十届中国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及技术展览会,展览时间为2000年5月18日至21日,地点为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台位置是乐器馆7008、7017展位;北京乐器研究所展台号为7009。


  • 请求人声称的在上述展览会上所拍摄的有关照片原件,并有北京国际展览中心盖章、王东生个人签字证明该照片真实性的证明文件(统称附件2)。其内容是证明该照片为请求人参加上述展览会时所实地拍摄参展展品的照片。


决定认为,上述附件1证据中北京国际展览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展览会指南、参展费发票相互印证,其足以证明请求人参加了上述展览会及展位号为7008、7017,以及显示了北京乐器研究所展台号为7009;在附件2所示照片中,其中有两张照片所拍摄展位分别显示了“请求人的公司名称”和“7017”展位号以及相邻展位为“7009北京乐器研究所”,这些照片所示具体的展会场馆背景、场景、人物、展出的乐器等内容相关联,并与上述附件1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同时有北京国际展览中心盖章、王某某个人签字对此照片真实性所作的证明,由此足以证明这些照片是在附件1所示展览会实地拍摄。


上述照片的其中一张拍摄有一款吉他支架,据此可证明照片中所示吉他支架已在展会上公开使用过,从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


综上所述, B公司要想证明其产品曾在2016-2018年期间,德国某个国际级别的展会上进行了展出,其至少应提供如下相关证据才能满足使用公开的要求:


1、展会概况,展会宣传资料、展会指南、展会展出商家及展品目录等详细信息;
2、证明在何时、何地,当事人参加了该展会;
3、展台等证据照片,能够相互证明照片拍摄地为该展会;
4、在展会上展出产品照片,能够证明当事人在展会上展示过相关技术或设计产品,用以证明相关技术或设计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


鉴于上述证据完整性要求较高,我们建议:作为一项创新技术或产品的拥有者,需要时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在进行技术或产品研发时就应该考虑到专利布局,重点关注产品可能涉及的全球重要市场国家;其次,在进行产品或技术宣传或者展出前,务必及时针对该产品或技术提交专利申请,并且要在提交申请前对该项技术或产品做好保密工作;在进行产品或技术宣传或者展出时做好相关使用公开证据的保存工作;再次,与相关的技术披露方(如可能的委托加工方,潜在的销售方等)签订保密协议等,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专利案件审查,实用新型专利,使用公开,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公开,康瑞律师所
康瑞律所: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域名、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及法律咨询、分析检索、调查取证、行政维权及战略设计等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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