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时间: 2026-08-04 03

伴随人工智能产业全域化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商用场景持续拓宽,“AI”作为英文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通用缩写,现已成为人工智能行业公知公用的高频技术术语。


现阶段,大量市场经营主体拟将“AI”字样、英文全称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中文译词“人工智能”,单独或组合图形、文字,申请注册于智能硬件、软件开发、技术运维、数字化信息服务等科技关联商品及服务类目,但该类商标注册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阶段,绝大多数予以驳回。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定条款、商标法理核心要义及官方常态化审查实务,从纯AI标识、AI组合标识两大类型展开论证,明确“AI”及同义字样原则上不具备商标注册法定要件,无法获准商标注册。


一  、仅由“AI”文字构成的商标,因仅表示商品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AI”固定释义为人工智能,属于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化通用技术术语。若将纯“AI”文字标识,核定使用于计算机硬件、程序开发、智能算法研发、数字化智能服务等关联商品、服务品类,该标识仅能客观指代商品搭载人工智能技术、服务依托人工智能技术运营,属于对商品技术属性、服务核心内容的描述性用语,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基本属性。


商标的核心法定功能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注册商标必须具备固有显著性,能够使相关公众依托标识精准辨识经营主体,有效规避商品来源混淆、消费者误认情形。结合词汇属性研判,纯“AI”字样为行业公用描述词汇,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辨识经营主体的商标基础功能,欠缺商标注册必备显著性要件。


据此,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仅由“AI”文字构成的标识,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描述性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例如:第20类第66765083号 “1785827460399.png” 商标(2022年8月23日申请)、第30类第64674326号 “1785827508449.png” 商标(2022年5月17日申请),以上单纯“AI”组成或简单图形化设计商标,均因缺乏显著性、属于行业通用术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注册申请。


二  、“AI+其他独创文字”组合商标,同样会因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误认难以获准注册

即便商标构成为“AI+独创中文/英文”组合形式,虽然可以克服缺乏显著特征的驳回风险,但因“AI”属于全域通用技术术语,将该组合标识使用于科技类商品、数字化服务场景中,极易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普通消费者在识别该商标时,会将其中“AI”要素直接解读为产品具备人工智能交互、智能运算、智能赋能等技术功能,从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特点的认知偏差。


据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功能特点产生误认之禁止性规定,含有“AI”核心字样的组合商标,同样不符合商标注册法定标准,不予核准注册。


例如:第42类第84536458号 “1785827529870.png” 商标(2025年4月7日申请)、第9类第84552481号 “1785827545715.png” 商标(2025年4月8日申请)、第42类第 “1785827565803.png” 号“千玑 AI”商标(2025年4月9日申请),以上含AI组合商标,均已被官方审查驳回。


三  、含“AI”字样商标被驳回后,后续行政救济成功率极低

在目前的司法及商标审查实务中,因缺乏固有显著性、属于行业通用术语被驳回的AI字样商标,通过驳回复审等行政救济程序推翻原驳回结论的概率极低。首先,商标固有显著性为商标注册的前置硬性条件,而单纯“AI”商标属于全行业公用、公共技术属性,经营主体通过商业投放、市场宣传、长期使用等方式,无法弥补其显著性缺陷,亦无形成商标“第二含义”、取得后天显著性的法律空间。其次,“AI+其他独创文字”的组合商标虽然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是由于“AI”本身的含义极易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特点的认知偏差。因此该类标识一经审查驳回,后续行政救济程序基本无法改变原有审查结论。


结合近年全国商标审查大数据可知,针对“AI、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等同义字样的商标审查情况,无论为纯文字、图文组合、文字叠加组合形式,官方审查裁判逻辑高度统一:前述词汇属于人工智能行业通用名称、功能性描述术语,核定使用于科技类目商品、服务时,或欠缺商标固有显著性,或易误导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认知,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相关条款。现阶段该类商标批量常态化驳回,适用于严格的审查标准,且通过驳回复审较难克服。


综合《商标法》法定规制条款、商标法理要件及商标审查实务两大维度研判,纯“AI”字样、含“AI”组合商标、“人工智能”中文及英文全称商标,均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市场经营主体需破除“通用技术术语可品牌化注册”的认知误区,审慎规避此类商标申请,减少人力、时间、规费等合规成本损耗,优先选用具备独创性、固有显著性的原创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契合商标区分市场来源的立法初衷,维护公平规范、秩序统一的商标注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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