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评析】 “洪荒之力”商标初审所联想的商标抢注现象
时间: 2016-08-17 10

作者:张芳

今年的奥运会不仅仅让众多中国人们看到了既有颜值又拼实力的运动员,也让奥运行走的表情包,傅园慧的"洪荒之力"成为了今年夏天最火的关键词之一。作为以快速响应为特色的知识产权行业,今日本人也发现了大量"洪荒之力"被广泛注册申请在第1、3、7、11、14、19、25、30、31、32、33类商品项目上,如下图:

而商标局目前也初步审定并公告了厦门传奇饮艺茶业有限公司在第30类的如下商标:

由此看来,此类情况在中国并不罕见,大量的花千骨等等知名的角色名称或者经典语录被陆续注册申请成为了商标维权案件中的鸡肋。有专家评论说此类事实应以抢注而论,不应核准注册。虽然从道德感情方面,本人认为此种行为确实值得打击。但在实践中是否构成抢注,本人并不认同,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首先,如本案,洪荒之力起源于古书,后在影视剧中被广泛应用,并随着傅园慧采访时的脱口而出成为了社会热门词汇,在异议案件中,该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恐怕很难进行证明;即便依据绝对理由,由任何人提起异议,考虑"洪荒之力"本身并非含有贬义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词汇,也并非不具备显著特征的词汇,恐怕依据绝对理由的异议获得支持的几率并不高。且抢注适用于在先使用,而该商标于2015年已经申请,早于本届奥运会一年,因而,谈起抢注显然缺乏事实基础。

除此之外,商标抢注需满足:(1)他人在先商标需要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需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4)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在本案中,通过检索,在第30类食品相关商品上并未有他人将"洪荒之力"进行申请注册。而经过网络初步检索结果可知,"洪荒之力"目前在第30类食品上也并未形成一定的影响力。相关消费者在看到"洪荒之力"时也并非容易联想到相关的食品产品。因而,"洪荒之力"的一定知名度要素并不充分。

此外,虽然该第1798561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利用社会热点进行营销的目的,但在恶意判定过程中,如无其他直接证据予以支持,依据目前的审查实践,恐怕对于恶意的认定也较难获得商标局支持。因此,本人认为该商标的异议前景并非乐观。

但通过此事,本人认为,此类注册的热潮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人们的品牌意识正在逐渐增强。但无论是注册的企业还是真正的权利人,应理性面对品牌热潮,不能盲目跟风。真正创立自有品牌,并在开展实际商业经营,打开市场之际,预先考虑进行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将知识产权与实际商业经营进行紧密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品牌效应,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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