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评析】万万没想到,果汁局也被躺枪!
时间: 2016-07-28 15

作者:崔丽娜

上周,果汁局因"五星IP"标志被"意外"抢注火遍IP圈,大家纷纷吐槽商标局自家人不认自家人,竟然不知同门兄弟的标志性图形,并期待商标局该如何做出反应、七星IP能否成功注册之时,据说申请人迫于舆论压力,已经决定申请撤回"七星IP"商标的注册申请。

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七星IP到底该不该注册?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两枚标识的对比情况:

从两枚标识的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可以看出,两枚标识的设计手法、构图要素基本相同,呈现出的视觉效果非常相似,区别仅在星星的数量和排列方式上,但并不是完全相同。

其次,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可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并未包含近似的情况。因此,鉴于七星IP商标与果汁局的五星IP标志尚有区别,并不完全相同,故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较为牵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单纯从七星IP商标看,其构图要素和整体外观并未包含贬义、暴力信息或者有害于宗教、种族等特定群体感情的元素,但是由于七星IP商标与果汁局的五星IP标志高度近似,势必会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尊严和形象,因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适用的空间。

那么,假设七星IP商标的申请人没有撤回本案的注册申请,那么后续果汁局该如何维权?

首先,果汁局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以七星IP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异议申请,由于两枚标识近似度极高,依据该条款胜诉可能性较大。

同时,可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以七星IP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为由提出异议申请?由于七星IP标志申请人名下仅申请本案一枚商标,难究其一定具有主观恶意,而果汁局属于国家机关,其使用行为和商标商业性使用行为之间还有一定界限,因此,以果汁局的名义提出有些牵强,但是果汁局可以授权下属事业单位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

其次,果汁局也可以依据前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七星IP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将会给国家机关的形象、尊严造成严重损害,进而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依据该条款也具有较高胜诉几率。

当然,商标局为了挽回同门兄弟的感情,也可以在七星IP商标核准注册后,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主动宣告该商标无效。

此外,小编不得不说,七星IP商标的代理机构真是胆儿够肥,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当然,如果您为果汁局打抱不平,任何人都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拔刀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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