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D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
时间: 2014-06-09 17

案件背景

K-2 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滑雪用具和服装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是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根据客户指示,我司对第4730564 号" "商标提交了异议和异议复审申请,但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为该商标1)没有侵犯客户在先的著作权;2)该商标指定商品与客户在先商标的指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因此最终裁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司对商评委最终做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不予认同,在与客户沟通后,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针对异议复审裁定,提交了行政诉讼。

参考商标信息如下:

 系争商标引证商标
商标图样
申请号第4730564 号第4658911 号
申请日2005 年6 月20 日2005 年5 月16 日
注册日—2011 年9 月14 日
类似群组25062807
指定商品滑雪靴滑雪板;滑雪靴固定装置(为使滑雪靴牢固而在滑雪板上设置的扣拴);滑雪板捆绑带;滑雪和冲浪板专用袋

代理工作

案件处理过程简述:

2011 年8 月1 日,代理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3 年4 月2 日下发裁定核准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代理人随后提交了行政诉讼。申请理由包括:1) 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K-2 公司的合法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 系争商标与K-2 公司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2013 年11 月19 日法院下发裁定,不予核准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认为:1)K-2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 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不能推定出K-2 公司的作品已经在先公开或第三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系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 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二者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案件处理关键点

1. 本案的关键在于论证商品的类似性。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分属不同的类别,不构成类似商品。在异议复审和行政诉讼阶段,代理人主要论述了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和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的较强关联性,并举证、分析了被异议商标的商品功能、用途、特点、销售场所等与引证商标的商品功能、用途、特点、销售场所等方面的近似性。同时,也通过提供使用、宣传证据,突出引证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以此推定,二者在市场上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2. 关于在先著作权的认定,仅仅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且该登记晚于系争商标申请日的, 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该论点仍需要该作品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公开使用的证据作为佐证,以证明该作品在中国大陆的公开发表或被异议人有知晓该作品的可能。

案件结果

2013 年11 月19 日法院裁定认为: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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