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OT”近似商标复审成功确权案例
时间: 2013-04-28 20

案件背景:

2006年,组特运动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其指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的"通过全球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有关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的信息",申请号为5418150。2009年4月7日,K-2公司提交了转让申请,申请将该枚商标转让至K-2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名下。

2009年7月20日,中国商标局将该商标驳回,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中驰财团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4094052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

代理工作:

在收到官方驳回通知书后,我司主要分析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区别和差异,是否有可以复审的理由。同时,代理人在网络上对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主营范围进行检索和了解。经过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发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此外,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的行业不同,性质不同,指定商品的潜在消费群体不同。因此,如申请人提出复审应存在获准注册的成功几率。

通过分析与沟通,申请人最终委托我公司代理此案的驳回复审。接到申请人的正式委托后,我司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首先分析商标本身的区别,并结合指定服务项目的字面差异(申请商标限定在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领域)以及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的性质不同,从中寻找突破点,以争取案件的成功。

在案件的论述中代理人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代理人还提交了申请人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在先商标权以及通过善意使用商标获得的良好声誉的证据来支撑我方的论点,即服务与商标良好的结合已经受到了相关消费者的认可和好评,不会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从市场的角度支持申请商标的注册。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2011年8月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定:申请商标在第41类的指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验总结:

在处理相对理由的驳回复审案件时,除了分析两枚商标本身的区别之外,还可以从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项目入手,寻找突破点,商标要和商品/服务相结合,分析其市场使用是否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决定是否需要争取商标的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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