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日常商标注册申请咨询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申请人欲申请注册一些直接表明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商标标识,例如:“水光”护肤品、“舒敏肤”中草药、“PVT333-A”检测仪器、“优沃”化肥……数不胜数。虽然此类商标能够让消费者快速理解该品牌的核心卖点,但是常常面临这些标识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或者缺乏显著性等绝对理由驳回的问题。
本文将从最近引起网络热议的商标“擦边”问题来讨论“商标标识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认”而应当予以驳回的必要性的问题。
从规范性文件的角度,《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对此问题,即《商标法》第10.1.7条的规制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并给出了例子,例如下列商标就违反了《商标法》第10.1.7条的规定:

但是实际中有些商标在获准注册后,注册人进行了“擦边”使用。最近白象的多半袋方便面引发热议,原因是白象“多半袋面”系列产品
。其包装上占据抢眼位置的“多半”二字,给消费者的印象是该商品比之前或者一般的方便面商品在数量上,要多一半。然而事实上“多半”是白象食品的注册商标,而“多半袋面”系列虽然相对增加了面饼重量,但并没有达到实际上的“多一半”的量,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经过笔者查询,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确实持有第30类第33775471号
商标等注册商标。因此,白象使用该商标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但在实际的市场行为中,确实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同样在今年3月引发网络热议的还有
,即“一号土”牌猪肉,而不是“一号”牌土猪肉。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第81714708号
商标——持有人的巧妙使用真可谓“别具匠心”。
从“千禾0”添加、“壹号土”猪肉、“山里来的土”鸡蛋到“多半”袋面,我们可以发现,抛开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来看,商标本身的可注性问题似乎没有那么明显,但是后续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则可能会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商标局近几年结合商标指定商品服务项目收紧对绝对理由的审查尺度,尤其是针对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服务质量等特点误认的商标的审查尺度越来越严的趋势,确实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关键词:
商标;商标“擦边”;商标误认;商标驳回;商标搭便车;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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