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放宽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新政的背景
2023年3月10日,日本内阁通过了《关于部分修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的法律草案》(以下简称“法律草案”),并于6月14日作为第51号法律颁布。该法律对日本《商标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关于工业产权的程序等特别规定法》等均进行了部分修改。
其中就商标法的部分,法律草案放宽了对含有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的要求。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若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含有他人姓名,未经该人同意不得注册(《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8项),且不论申请商标涉及到的他人的姓名的知名度如何,凡是含有他人姓名的商标须经其他所有同姓人同意后,方可注册。
但实践中,以时装行业为例,很多时装行业的品牌往往会使用其品牌创始人、设计师和他人的姓名作为其品牌名称。不仅是部分新兴品牌,也有很多知名品牌在商标申请时由于其商标涉及到其他同名同姓的自然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均会被驳回。为顺应实践中的出现的问题,法律草案中对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日本放宽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的具体内容
法律草案对原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8项中的“他人姓名”增加了一定的名称识别要求(即知名度要求)和考虑申请人情况的要求(即“法令要求”),放宽了对含有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的要求。具体而言:
1、知名度要求
法律草案对原本需要得到承诺的“他人姓名”增加了如下两点要求:
(1)该姓名若被注册为商标,极有可能损害该他人的人格权;
(2)该姓名需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法令要求
为了减少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姓名无关的人提出的注册申请,或出于欺诈目的的申请或其他滥用申请的情况,法律草案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申请商标中包含的他人姓名与商标注册申请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并且“申请人并非是出于欺诈目的而申请的商标”。
本次修订增加的该条法令要求,是为了防止因新增的知名度要求,将商标注册时不具有知名度的自然人的承诺排除在外而导致的他人姓名滥用的情况。
我国法律对于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姓名权构成此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禁注性条款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还规定了禁注且禁用的条款:“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若使用的他人姓名已违背公序良俗时,则落入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的保护范围。
与日本法律规定不同,我国《商标法》中并未直接对申请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他人姓名”的知名度作出具体规定,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相关的规定,在主张包含他人姓名的注册商标已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权时,该“他人姓名”应该符合以下知名度的要求:
1、相关公众会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某特定自然人,且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 2、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3、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姓名的知名程度以及系争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姓名权人知名领域的关联程度,具体确定该在先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对于已故且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司法实践一般从不良影响的角度出发进行认定,受保护的姓名的知名度并非必须考虑的因素。 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与我国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容易使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的;与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均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进行保护。
日本本次的法律草案,旨在解决实践中因严格保护姓名权而导致的品牌价值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通过导入知名度和法令要求,既保护了姓名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使用姓名进行商标注册提供了合理的空间。
而我国商标法则更注重维护在先权利和公共利益,尤其是对有一定知名度的特定姓名有更为严格的限制。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无论是日本法还是中国法,都旨在寻求他人姓名权与商标权本身的平衡,相关法律既要能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能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证商标本身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