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对品牌所有人来说是深恶痛绝的,因为其使得原厂商可能面临销售策略失效、市场份额下降、在售后服务和产品维护等方面成本增加、品牌形象受损等问题。
窜货行为还会使合法经销商的利润可能受到挤压,市场秩序被扰乱,导致经销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消费者可能会因此购买到质量不稳定的产品,享受不到正常的售后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对市场的信任度下降。
品牌所有人多设置内部的规制渠道,比如建立严格的渠道控制机制、通过产品编码和防伪标识等手段来追溯和识别产品等。但是仍有不少经销商故意破坏这些规制方式。
在此情况下,品牌所有人可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主张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要求相关的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以起到震慑市场破坏者的作用。
具体案例分析:
在(2023)苏05民初1266号案件中,原告浙江某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华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以视频为核心的智慧物联解决方案提供商和运营服务商,拥有第3297953号“@hua”、第7144916号“@hua”等注册商标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9类,包括“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录像机、摄像机、可视电话”等商品。上述商标均在海关总署进行了商标权备案。
某华公司发现义乌市莱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某公司)向太仓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带有某华公司商标的摄像头至伊朗。经调查,这批摄像头是由深圳市新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从某华公司关联方合法购得后,通过篡改S/N编码和MAC码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义乌市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某公司),再由亿某公司销售给莱某公司,最终由莱某公司出口至伊朗。某华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商标权,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商标侵权不成立但是不正当竞争成立。法院认为:虽然新某公司篡改了产品的S/N码和MAC码,但这些码并非商标标识,而是用于产品管理和溯源的标记。因此,新某公司并未伪造或改变商标标识,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是,新某公司未经某华公司同意,擅自篡改产品信息并改变销售区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某华公司的销售体系和经营管理体系,损害了某华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产品质量管理和品牌声誉等;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对外贸易领域的进出口秩序;新某公司未向消费者披露改码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正常的售后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该案例可以给所有被窜货行为困扰的品牌所有人提供一个维权参考,即在内部规制失效的情况下,可以积极采取法律手段来制止窜货行为,在商标标识未被破坏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更容易被法院支持。该案例同时也提醒经销商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通过篡改产品信息、改变销售区域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市场信誉的双重损失。
关键词:
商标;品牌;商标权利人;窜货人;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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