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如果转让人名下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与申请转让的国内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则其应一并办理转让;
③ 已作出审查结论(包含已初步审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撤三程序中)的注册申请,应适用一并转让原则;
④ 针对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予以核准;
⑤ 依据《商标法》规定,转让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受让人《转让核准证明》,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核准之前,受让人可向转让人要求独占许可使用;
⑥ 转让申请中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将相关官方通知以及《转让核准证明》发送至代表人;
⑦ 转让程序开始前,转受双方应排查并避免转让行为造成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受到侵犯。其中“他人”或“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被许可人”,“在先曾申请转让但未获核准的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提交转让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商标权属争议方”等;
⑧ 注意排查待转商标的实时状态,避免在商标转让过程或转让成功后商标因异议,无效,撤三或者期满未续展等而无效,导致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情形;
⑨ 依据《商标法》对于商标许可备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已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规定,在先有效商标许可可能对商标转让后的权利行使造成影响,故,转受双方应在转让程序开始前排查商标许可类型,许可使用情况等;
⑩ 依据《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可能包括禁止转让等事项的,需提交法院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否则,转让不应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