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实施,助力破解企业名称投诉维权困境
时间: 2024-02-29 02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方婧研 阅读量:

企业名称,对企业的形象、受众等都具有重要影响,而作为一些长期发展的企业,企业名称一般不会轻易变更。因此企业名称注册时,企业名称的选择就尤为重要。


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因此在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就是“字号”部分,而作为企业的重要名片,如果出现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出现在较小范围内的相同或类似行业,则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而一些侵权人也会通过抄袭相同的企业字号或近似的企业字号来攀附权利人声誉,实施侵权行为。

除去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公司,一些同样在全国范围或自己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司,都会面临企业字号被他人抄袭的问题。而企业字号的维权则一直存在困境。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这里的“同一企业登记机关”限定的范围较小,哪怕是同一省份不同的市的企业名称都可能不会被交叉检索,并在登记时进行避让。

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权利人通常不会仅在一个市进行商业活动,因此当同一省份其他市出现与之相同的企业名称时,权利人应选择积极应对。

在笔者之前处理的案件中,此类企业名称的投诉,受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如果被投诉的公司有意向配合或确实存在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也可能因官方压力而主动修改,此时,企业名称投诉会取得有利的结果。

而在一些情况下,被投诉方会选择拒绝调解,而受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果认为被投诉方的企业名称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则会将其修改为被投诉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更多的情况下,因为企业名称为自主申报,经过审核,且两企业不属于同一个市区的小范围,而认定被投诉方企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对方确实存在一定不正当竞争恶意,投诉也有可能被不予立案。因此,企业名称投诉有时会存在一些困难。

而此次,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可以对该问题产生一定的有利影响。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对不立即变更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名称,经企业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纠正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名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此次的《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的争议进行规范,明确了使用企业名称“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同时相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增加了上级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纠正。

有了这些更加明确的约定,企业名称在注册审查时将会更加仔细,且权利人的维权途径可能会更加清晰。而作为一个刚刚实施的新办法,是否会对目前企业名称投诉存在的困难给出解决方式,我们值得期待。


关键词: 企业名称注册,企业字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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