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律造假案件的高效取证 ——苏州某塑化有限公司、刘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件
时间: 2023-01-31 11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郭超 任晓东 阅读量:

荷兰皇家帝斯曼集团是一家以使命为导向,专注于健康、营养和生物科学领域的知名企业,总部设在荷兰。帝斯曼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食品营养与科技、膳食补充剂、早期营养、个人护理产品、医药及医疗设备、动物营养、汽车和运输、电子电气、生命防护、替代能源以及生物基材料等终端市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斯曼”)是专门管理其知识产权的主体,在中国享有“DSM”和“Stanyl”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年下半年,帝斯曼接到一家来自江西的终端客户的线索,称其自苏州某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购买的Stanyl品牌塑料粒子疑似是假冒产品。经鉴定,苏州公司供应的产品并非来源于帝斯曼。随后,帝斯曼委托我所制定维权计划,向当地公安部门提起控告后,我所立即配合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初步调查,我所发现,苏州公司的销售模式是在接收到订单后才开始进行制造,造假时机毫无规律,常规的调查取证方式很难获取完整的侵权证据。考虑到该线索是从终端客户处获取,我所将获取证据的重心转移到终端客户处。通过多次沟通,成功获取了完整的证据链。


苏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刘某,苏州公司的制假售假行为均由刘某策划实施。经查,苏州公司分别购买白包塑料粒子产品、以及印制“DSM”和“Stanyl”标识的塑料包装袋后,将其重新包装,冒充“DSM”和“Stanyl”商标的材料成分GF30的正品塑料粒子对外销售。仅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苏州公司对外销售的假冒“Stanyl”产品就有4,200千克,价值271,400元。


在我所的协助下,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顺利完成,在短时间内完成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帝斯曼对“DSM”和“STANYL”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苏州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单位名义实施相应行为并收取价款用于后续经营,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苏州公司在未经帝斯曼许可的情形下,在相应商标核定使用的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关标识,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符合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刘某是苏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按照刑法地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最终判决:


一、被告单位苏州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在案扣押和调取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塑料粒子产品及其包装袋,予以没收;

四、继续追缴被告单位苏州公司、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属于无规律性的造假模式,其侵权行为极其隐蔽,只有接订单后才会采买包装原料实施侵权行为,通过普通的调查取证方式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取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完整证据链,所以如何经济、高效的完成调查取证成为本案代理的关键。对此,我所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将即有的终端客户处的线索进行了整理固定,二是对被告现场留存的侵权产品进行了固定,从而大大缩短了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时间。本案从接到客户委托、进行调查取证、向公安机关控告、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全程仅用时约15个月的时间。我所成功、经济、高效的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 调查取证,知识产权,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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