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告,如何巧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化解专利诉讼风险?
时间: 2021-06-18 10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王春 阅读量:

2020年新修改的《专利法》在第六十六条作出如下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此次修法将之前的只有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增加至被控侵权人也可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可见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地位在提升,同时也赋予被控侵权人一把可以化解专利侵权诉讼的钥匙。


专利权评价报告从专利审查原理上讲,其目的是弥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经过形式审查未经过实质审查就授权,导致的专利权可能不稳定的缺陷。


这样的制度设计在总体上可以平衡前期授权时缩减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效率与后期实现专利权价值时确保权利基础稳定之间的关系。


所以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对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再回头实质审查一次。而且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评价的内容几乎涵盖了所有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条款,是名副其实的实质审查。


根据上述专利法的最新规定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制度原理,如果在一起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幸作为了被告,也切莫惊慌。要第一时间冷静分析案情。


其中有两个重要分析点,一个是看原告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定,另一个看自己的产品是否真的侵权。


那么,如何审查原告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定?


首先就是审查原告是否向法院提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


如果未提交,要第一时间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平台查看原告是否已经申请出具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可能原告已经申请出具了只是由于结果是负面的,其未向法院提交。此时,作为被告可以向法院请求责令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证明原告的权利基础不稳定从而为后续的胜诉奠定重要基础。


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请求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便是“案件审理需要”的一种情况。


如果经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平台查看,原告确未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被告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得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是负面结果之后,被告应当尽快将其提交法院,同样可以为后续的胜诉奠定重要基础。


由上分析可知,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是被告用于化解诉讼风险的钥匙之一,在关键时刻可以改变诉讼的发展走向。


当然,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具有行政决定的效力,不能直接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将其提交给法官只是作为一个证据供法官审查涉案专利权是否稳定。如果想要获得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结果,还需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关键词: 专利法,专利侵权,专利纠纷,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审查,专利,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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