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是在判断专利授权前景时需考虑的最基础问题。
本文从典型的复审决定出发,以探究在判断专利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的评价标准。
一、技术方案的法律溯源及说明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其中“技术方案”是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最低要求:
然而《专利法》或《实施细则》均未对“技术方案”进行明确定义,对“技术方案”的定义出现在《专利审查指南》中: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客体。
由以上可知,如果一件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方案采用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技术效果,那么这项权利要求就构成了技术方案。
因此,判断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应判断其是否同时具备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
二、复审决定中关于技术方案的判定 01、未利用自然规律 在申请号200510072481.8的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复审决定号为39198)中,专利复审无效审理部认为该专利申请并未利用自然规律,不构成技术方案。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由该专利申请的具体内容可知:该专利申请想要保护一种能对石墨铅笔的硬度进行快速识别的色彩图案标识法,利用该专利申请对石墨铅笔进行识别的过程实质上分三个步骤进行:
步骤一:根据硬度不同对铅笔进行色彩和图案的定义;
步骤二:将和石墨铅笔硬度对应的色彩及图案数量标注在石墨铅笔上;
步骤三:人们根据已经掌握的色彩、图案数量和硬度的对应关系,依据石墨铅笔上标注的色彩和图案数量迅速识别出铅笔的硬度。
其中步骤二、三的实现依赖于步骤一的定义。
复审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申请采用了“自然法则中冷暖不同属性的色彩图案和不等的图案数量”对石墨铅笔硬度的类别和级别进行标注,具有提高铅笔识别便利程度技术效果,同时给铅笔的流通和管理带来了方便,且使得铅笔更加美观;该专利申请将色彩和铅笔相结合,解决了技术问题,具有技术效果,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而复审无效审理部则认为,该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关键在于对步骤一中的根据硬度不同对铅笔进行色彩和图案的“定义”步骤遵循的是自然规律还是人为设定的规则,其具体意见如下:
所谓自然规律,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被人改变、创造或消灭。对于色彩和软硬度的对应关系来说,只有客观存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对应关系才属于自然规律的范畴。如钢铁在加热过程中,随温度的逐渐升高,其颜色由青黑→暗红→深红→大红,相应的,其物理性质由硬→微软→更软→可流动的液体,在钢铁融化过程中,体现了“冷硬”与“暖软”对应关系这一自然规律。而这并不能任意推广到整个客观世界,并非所有物质的色彩与硬度之间都具有“冷硬暖软”这一对应关系,本申请的石墨铅笔的硬度和在其上标注的颜色、图案之间便不存在上述对应关系,根据铅笔硬度来定义色彩和图案属于人为设定的规则,这种设定的“创意”和“灵感”仅仅源于某个人对个别自然现象的感官经验,而非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客观规律。由此,复审委认定本申请并未利用自然规律,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
02、从整体判断方案是否为技术方案
在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49846.0的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决定号为29176)中,复审无效审理部认为应从专利申请的整体判断是否构成技术方案。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如下:
提供直通式银行金融服务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系统包括: 远程终端,该远程终端与密押设备连接,所述远程终端发送和接收银行的个人用户的身份识别符和交易信息; 密押设备,该密押设备通过有线传输网络与金融应用服务器连接,用于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 有线传输网络,该有线传输网络与所述密押设备和金融应用服务器连接,用于所述密押设备和金融用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传输; 金融用服务器,该金融用服务器通过所述有线传输网络与所述密押设备连接,用于控制和处理来自所述密押设备的信息。
提供直通式银行金融服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赋予银行的个人用户或者集团用户一个身份识别符; 金融应用服务器接收所述个人用户或者集团用户发送的交易请求信息;识别并确认所述个人用户或者集团用户的身份和密码信息; 客户服务器将交易信息传送至密押设备进行加押处理; 控制和处理来自所述密押设备的交易信息。
该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中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现的为同业金融机构、公司等集团用户提供诸如资金汇划等相关金融服务的方法和系统,所不同的是,本专利申请是将此技术应用在人民币异地资金汇划服务上,而这仅仅是金融服务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而已,解决的是提供不同金融服务的非技术问题,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技术方案。
对此,复审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在银行的个人用户或集团用户与银行系统之间安全地传送交易信息”的技术问题;包括远程终端、密押设备、有线传输网络、金融应用服务器的系统可以对金融服务交易信息进行安全的传输处理,采取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在银行个人用户或集团用户与银行之间通过安全网络连接进行直通式的数据信息传递,有效提高了数据传递的效率和安全性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复审无效审理部对此也给予了肯定,其认为该专利申请从整体上看是为了解决网上银行交易时网络实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问题,技术方案中的有线传输网络、密押设备、以及利用密押设备加密、对用户身份的鉴别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其功能实现与否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这些不能仅通过银行金融服务中的人为交易规则来予以解决,且技术效果也是由技术手段直接获得的,因此构成了技术方案,而不能仅以专利申请主题中的“直通式银行金融服务”来认定。
三、小结
通过以上对技术方案判断准则的探析,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应判断其是否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基于利用自然规律,而不是基于人为设定规则。
(2)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还应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判断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了技术效果,要从全局的角度来考虑,而不能仅限于专利申请主题限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