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敬株式会社”商标侵权诉讼案件
时间: 2013-08-23 14


案件背景
客户韩国爱敬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爱敬株式会社")是韩国第一大日化企业,其"2080"口腔护理品牌牙膏连续5年韩国销量第一,占据韩国30%以上的市场份额。"让20颗健康的牙齿保持到80岁",是"2080"的品牌诉求,是韩国消费者最信赖品牌。本案原告丹东康齿灵牙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曾与爱敬株式会社有过商业洽谈,最终未有实质业务往来,之后申请注册了2080’S商标。本案被告广东省恒通工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负责销售爱敬株式会社2080系列牙膏。2011年底,原告发现被告进口的2080系列牙膏上使用了2080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2080’S(商标注册号:第6734292号)商标专用权行为,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代理工作
接受客户爱敬株式会社委托后,我方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法律分析,制定了相应的撤销涉案商标及诉讼中的不侵权抗辩意见。对于不侵权抗辩理由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原告商标为"2080’S",是简单的数字和字母组合商标,其中2080是简单的数字组合,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同样,原告也从未使用其"2080’S"商标,2080也并未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因此原告不应获得对2080数字的排他性保护;
2、原告"2080’S"商标是恶意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且我方已递交了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文件,因此法院不应使有瑕疵的权利获得排他性保护;
3、被告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2080’S"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有特殊含义;
4、被告对其产品上的商标有在先使用且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因此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根据以上观点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尤其是证明客户爱敬株式会社2080系列品牌牙膏知名度非常高的相关证据,并提交了法院。庭审时,客户爱敬株式会社专派其公司高层参加了庭审,且其中一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康信结合证据,以专业的水准充分论证了我方的答辩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我方胜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点和关键点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以涉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在先权利的存在作为不侵权抗辩的理由。本案中,康信根据对案件事实和性质的分析,大胆使用了上述抗辩事由并通过大量取证论证客户方观点,具体如下:
1. 对于抗辩理由1,康信使用了商标局对包含2080的商标申请因缺乏显著性而做出的驳回裁定作为证据,来证明2080数字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另外,原告也并未对其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举证,也不能证明2080数字通过原告的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
2. 对于抗辩理由2,康信使用了被告公司主管人员及爱敬株式会社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明原告在申请注册其"2080’S"商标前,曾与被告及爱敬株式会社有过商务洽谈。
3. 对于抗辩理由3,康信把原告公证购买的被告销售的牙膏实物包装与原告的"2080’S"商标进行了详细对比,以证明被告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并且有特殊含义。
4. 对于抗辩理由4,康信收集并使用了被告2080系列牙膏的进出口报关单、爱敬株式会社公司发展历史说明、爱敬株式会社2080系列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对其产品上的商标有在先使用且已具备一定知名度。

以上证据充分支持了康信的抗辩理由,最终取得了案件的胜利,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返回顶部图标 分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