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飞利浦状告超人剃须刀专利侵权索赔200万
时间: 2014-03-28 15 北京康信华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李慧 阅读量:

因认为超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人公司)生产的剃须刀侵犯了自己的发明专利,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与其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湘江烟具批发商行。飞利浦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他们的发明专利,停止制造、销售(包括出口)、许诺销售侵犯他们的专利的剃须刀产品,并赔偿人民币200万元。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飞利浦发明改进剃须舒适度

飞利浦公司诉称, 1995年7月12日,该公司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为"剃须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5190642.9,并于1996年9月11日公开。该申请经法定程序公告审查后,于1999年12月22日获得正式授权,保护期至2015年7月12日,目前处于受法律保护的有效状态。

记者了解到,本案涉及的发明专利保护的剃须器,改进了剃须舒适度,具有巨大商业价值。

向超人公司索赔200万元

飞利浦公司起诉称,近几年来,其在深圳及全国其他地区的市场上发现,超人公司生产的剃须刀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的95190642.9号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涉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受原告委托,原告代理人前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创新路义乌商贸城2楼C181号铺位,也就是第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湘江烟具批发商行处营业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营业处购买了多款"超人"牌的剃须刀产品。此外,原告代理人还在北京等地的其他经销商处对不同时期生产的多款"超人"牌的剃须刀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经分析比对后,原告称上述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95190642.9号专利的技术方案一一对应,已经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飞利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超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95190642.9号发明专利,停止制造、销售(包括出口)、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剃须刀产品;判令超人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判令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湘江烟具批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95190642.9号发明专利的剃须刀产品;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侵犯专利设计双方展开辩论

本月24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并就超人SA128、2629型号的产品进行了比对,双方代理律师就超人公司产品设计是否侵犯飞利浦公司的专利展开辩论。

后经法官询问,双方同意在庭下进行调解。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广州日报)
 

【评析】

李慧:飞利浦公司是全球剃须刀领域的龙头企业,拥有众多专利技术,其与国内剃须刀企业的案件一直备受关注。案件95190642.9涉及剃须刀中畅销的三刀头剃须刀。围绕95190642.9的一系列案件都是非常引人注目的,前有飞利浦公司针对温州日电、飞科公司提出的侵权诉讼,飞利浦公司针对超人公司的案件则是另外一起新近提出的侵权诉讼。

 

国内公司针对飞利浦公司的该项专利纷纷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审查决定可以看出,该案件经历过三次无效。2008年决定号WX12676涉及的是温州日电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12年决定号19631涉及的是飞科公司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而2013决定号21260涉及的正是超人集团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在上述各次决定中,在19631决定中,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保留了剩余的从属权利要求。而19631决定涉及的案件同时也被列为了2012年专利复审委年度十大案件。显然,超人集团在最新的无效宣告请求中并未获胜,飞利浦公司因此可依该专利提起侵权诉讼。

 

随着国内的剃须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飞利浦公司针对各家企业的侵权诉讼接踵而来,前有温州日电、飞科公司,后有超人公司。从飞利浦公司的角度看,针对飞科和超人公司展开维权活动是有意义的,二者都是剃须刀界的非常著名的企业,针对他们提起侵权诉讼可以对其它企业起到显著的威慑作用,有利于巩固自己的市场竞争地位。从国内企业的角度看,来自国外企业的威胁逼迫企业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武器,同时加强了专利保护意识。查阅超人集团的专利可以看出,其已经拥有几百项申请,并且拥有了将近几十项发明专利。企业的发展之路任重而道远,技术沉淀和专利储备均需改进的中国企业路漫漫。

 

关键词: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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