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而下法被认为是法院通常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一种方法,其将每项专利视为具有相同的价值,然后使用一些数据自上而下地进行计算。将权利人拥有的有效标准必要专利数量作为分子,将该标准的所有标准必要专利作为分母,并考虑权利人的专利组合在一些国家比其他国家弱的情况,采用专利地区强度指数作为一个变量进行修正。
一、计算公式
修正后的计算公式为:权利人的许可费率=总许可费率×(权利人拥有的有效标准必要专利数÷该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总数)×专利地区强度指数。其中:
1.总许可费率要考虑权利人采用的标准和先前的声明而确定的,例如包含2G、3G和4G,以及每一类所包含的比例,例如2G为a%,3G为b%,4G为c%。
2.标准必要专利总数的确定可以采用截至一定时间范围内的ETSI数据库中记录的所有知识产权声明。
3.权利人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数可以为,例如,针对2G标准权利人为A个,针对3G标准权利人为B个,针对4G标准权利人为C个。
4.针对地区强度系数,如果权利人在诉讼国的标准必要专利具有优势,这就决定了被控侵权人在全球销售的任何产品有最低许可费率,因此,地区强度系数可以通过与权利人在重要非侵权国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份额相比计算得到。
二、总许可费率的可信度
应用自上而下法来计算专利许可费率有一些优点,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五点:
1.它依赖于权利人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风险较低时促使采用该标准的声明。
2.这些声明是在标准被采纳之前作出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动机降低许可费堆叠的风险。
3.权利人既是专利权人,又是被许可人,因此其有动机保持许可费率的公平、合理。
4.权利人支持自上而下的计算方法。
5.它至少提供了FRAND许可费率的上限。
三、专利地区强度系数
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率必须与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强度在地理上成比例关联。如果简单地采用全球专利费率,那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会从许多地区中收取到超额的许可费,因为专利权人并未在这些地区进行专利布局。
然而,在制造产品的地方所有者在产品生产国家的专利组合强度为许可费率设定了下限。由于被控侵权人的产品可能在某个国生产,因此权利人在某国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强度将决定被控侵权人全球销售的产品的最低许可费率。由于权利人在例如美国的专利组合的强度明显比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强度更强,如果用全球统一许可费率,那么被控侵权人会为全球销售的产品支付更高的许可费来补贴其在例如美国的销售。
如果权利人在欧洲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强度仅次于美国,但是在欧洲仅适用2G和3G,而不适用4G。那么基于这种考量,可以不使用加权平均来确定全球统一的许可费率,而可以针对被控侵权人的销售分别在美国、欧洲和世界其他国家地区使用三套不同的许可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