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的亮点之一是引入了优先权的救济程序,即优先权的恢复、增加和改正,从而与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相关规则接轨。
实施细则第36条和第128条分别规定了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和通过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的优先权恢复条件。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根据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关于该条款,专利审查指南(2023)还规定: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根据实施细则该条款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时间条件为:
1)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
2)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
因此,申请人在依据实施细则第36条请求恢复优先权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时间要求。
对于通过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根据实施细则第128条的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36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从实施细则该条款可以看出,中国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对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优先权恢复”不再做出保留。具体而言,对于在国际阶段已经恢复优先权的申请,无需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再单独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对于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恢复优先权请求未被受理局批准的,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还有机会请求恢复优先权,具体时间要求是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以上条款为申请人提供了恢复优先权的救济措施,但仍建议申请人和代理机构严格监控优先权期限,尽量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交专利申请,如若错过12个月优先权期限,需在恢复期限内尽早提交专利申请和恢复请求,并缴纳相应费用,以防错过恢复期限。
根据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关于该条款,专利审查指南(2023)还规定:申请人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应当在递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还应当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根据实施细则该条款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只要申请人在提交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时至少要求了一项优先权,就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改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然而,在此之前,申请人需要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声明所要求的所有优先权,专利申请提交后不得再增加优先权要求。很明显,该条款的引入对申请人而言是个重大利好。但需要注意,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优先权要求从“无”到“有”是不能被接受的。
此外,申请人在依据实施细则第37条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时间要求和费用要求。
实施细则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不能叠加使用。例如,已经依照实施细则第36条恢复优先权的,就不能再依照实施细则第37条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实施细则第36条/第128条、第37条不能与第45条(援引加入条款)同时适用。即如果属于实施细则第36条/第128条、第37条规定的情形,则不适用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反之亦然。
实施细则引入的以上条款为申请人提供了优先权救济措施,可用于延长优先权期限、改正错误的优先权要求或增加优先权要求。然而,建议申请人和代理机构不要过度依赖这些补救措施,而应严格监控优先权期限,尽量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交专利申请,并确保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声明所有正确的优先权,以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如果确实需要恢复、增加或改正优先权,建议尽早采取行动并及时缴纳相关的费用,以防错过要求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