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中,应避免使用这些含义不清的措辞
时间: 2023-10-11 11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彬 阅读量: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所有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要求书作为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专利权的权利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不清楚,是专利申请不能授权或者被无效的理由。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中使用含义不清的措辞,不仅可能导致专利申请无法授权,或者在专利授权之后也有可能被无效,而且也会对后续的侵权判定存在重大影响。

01
“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优选地”等类似用语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清楚章节的规定,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与中国的审查要求类似,USPTO,JPO和KIPO等专利局也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存在这样的表述。但是,EPO在2018年之前,规定在权利要求中需要“小心”使用“preferably”,“for example”,“such as”,“more particularly”等用语。EPO在2018年新版审查指南中则明确规定“可以”使用上述用语。具体地,EPO对于限定了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依然认定其是清楚的,但其保护范围以较大的保护范围为准。

因此,在处理来自于最初提交至EPO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会发现经常出现这样的类似用语,因此在这些专利申请被译为中文并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专利申请时,需要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修改。

同样地,在专利申请可能存在向EPO提交的需求时,撰写权利要求可以适当地在权利要求中加入类似表述,既能够丰富申请文件的内容,又能够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从而有利于节省一定的权利要求附加费,而且这样的撰写方式也有助于满足EPO对于申请文件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要求。

02
“可以”、“可”等用语

在有关中国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并不是严格禁止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可以”、“可”等用语,关键是要分析“可以”、“可”是表示功能限定还是表示状态。

如果“可以”、“可”表示功能限定,一般认为该用语的含义是唯一确定的,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晰;如果“可以”、“可”表示状态,则认为该用语既有“可以”的含义,又有“不可以”的含义,属于含义不确定,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边界不清晰。

例如,在权利要求中出现了以下表述“一种输送装置,其特征是包括:沿着输送方向布置的多个可转动的辊子...”。

在该项权利要求中,使用了“可转动”,该措辞在权利要求中所表示的是辊子可以转动的功能限定,并不是表示可以转动或者不可以转动的状态,因此,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确定的,权利边界是清晰的。

再者,例如,在权利要求中出现了以下表述“一种输送装置,其特征是包括:沿着输送方向布置的第一辊子和第二辊子,所述第一辊子可与所述第二辊子接触...”。

在该项权利要求中,使用了“可与所述第二辊子接触”,该措辞在权利要求中所表示的是第一辊子和第二辊子之间接触的状态,对于该状态存在两种理解,即,第一种理解:第一辊子与第二辊子接触;第二种理解:第一辊子不与第二辊子接触。由于对“可”所表述的技术方案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导致该权利要求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权利边界不清晰。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时,更加关注权利要求中措辞的含义是否会导致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或不确定。取决于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以及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如果这类词语并没有确切的含义,则申请人需要尽可能避免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出现此类词语或者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对于此类词语进行明确定义,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明确的。
关键词: 专利权,发明创造,知识产权,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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