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轶
单一性原则,也称为"一发明创造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单一性原则是专利申请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专利法中均有规定,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也不例外。
单一性原则之所以成为普遍原则,有着多方面原因。首先是经济上的考虑。专利审查机构需要申请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以维持该机构的正常运转,并使之能够完成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审查工作。通常,申请人需要支付的费用根据专利申请的件数来计算。如果不限制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的发明创造的数量,可能会出现申请人仅支付了一件专利申请的费用但要求审查多项发明创造的情况,从而给专利审查机构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其次是专利审查机构管理上的考虑。一件专利申请仅涉及一项发明创造,便于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分类管理(例如利用国际专利分类号),进而便于分配给相关技术领域的审查员进行检索和审查。此外,这样的分类管理,也便于公众对专利信息的利用,包括查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然而,从前述原因来看,单一性原则仅是形式上的要求,并不涉及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因此,缺乏单一性通常不会作为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下面详细介绍PCT中有关单一性的规定。根据PCT实施细则第13.1条的规定,一件国际申请应只涉及一项发明或者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的一组发明。根据该条款,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包括两种情形:只涉及一项发明;只涉及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的一组发明。前一种情形是纯粹的单一性原则的体现。后一种情形可以看作是前一种情形的扩展,即,当一组发明能够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时,可以视为"一项发明",从而得以符合单一性原则。显然,后一种情形是单一性判断的难点。
在进行单一性判断之前,亟需厘清一个基础性问题:单一性判断的对象是什么?也即,对于一份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机构是以什么作为单一性判断的依据?虽然单一性原则通常表述为"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其本意实际上是"一件专利申请应当只要求保护一项发明创造"。因此,判断一份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依据的是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而不是说明书。理论上,说明书中除了对应描述权利要求书的技术内容之外,还可以描述与权利要求书无关的各种内容,例如多个互不相关的发明。这种说明书并不会受到单一性原则的规制,审查员至多指出说明书本身撰写上的缺陷(例如用词与语句的问题)或者某个发明是否公开充分的问题。然而,一旦申请人试图将说明书记载的其它发明写入权利要求书中(包括替换原有的权利要求书),则会受到单一性原则的规制。
回到单一性判断本身,则需要解释何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仅从字面理解,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措辞,其范围难以准确界定。例如,所有为了提高发动机燃烧效率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对此,PCT实施细则第13.2条进行了解释:在同一件国际申请中要求保护一组发明的,只有在这些发明之间存在着技术关联,含有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时,才应被认为满足本细则13.1 所述的发明单一性的要求。"特定技术特征"一词应指,在每个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一组发明而言,它们之间的技术关联并不是宽泛和随意的,只有当它们的技术方案中包含至少一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时,才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技术关联,才能确定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从而满足单一性的要求。因此,通过引入"特定技术特征"这一概念,使得在判定多个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有了具体明确的操作标准。
"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判断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个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由此,通过这一概念将单一性与创造性联系在一起。在这里,之所以强调"应当将每个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然而,单一性的判断,只需要找到不同的技术方案中存在的技术关联即可,所述技术关联恰好体现在单个的技术特征上;因此,为了兼顾创造性的整体判断和单一性的单个判断,才在"特定技术特征"的概念中刻意指出,当该发明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具备创造性时,在该技术方案中就创造性而言起决定性作用的单个技术特征,就是体现技术关联的特定技术特征。
根据上述理解,对于一组发明,如果它们没有包括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则显然不可能包括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明显不具备单一性;如果它们所包含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该技术特征显然不可能对相应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起决定性作用,因此不是特定技术特征,它们也明显不具备单一性。除了上述两种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情形之外,通常都需要与现有技术对比并进行创造性判断之后,才能进行单一性的判断。因此,单一性的判断通常并不由受理局或国际局进行,而是由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甚至由指定的国家局来进行。
在PCT国际阶段,如果一份国际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应予指出,并要求申请人对附加发明的检索或审查付费。在审查员能够用微不足道的额外劳动对附加发明进行检索时,特别是这些发明在构思上非常接近时,审查员也可以决定对所有发明进行检索,但仍需指出该申请缺乏单一性。但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一般不会对没有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权利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在审查员指出单一性问题并要求申请人缴纳附加费的情况下,申请人在缴纳附加费时可以提出异议(需同时缴纳异议费),在异议中说明该申请符合单一性的要求或者说明附加费的数额过高。此时,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家初步审查单位应当启动异议程序,对申请人的异议作出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检索单位和/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没有对所有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并不会影响这件国际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包括指定国(或者选定国)仍然可以考虑所有权利要求。当然,指定国(或者选定国)也可以根据本国法的规定,要求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否则国际专利申请中的这些未检索和/或未审查的部分即被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