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程序中的国际初步审查
时间: 2014-04-10 11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灵洁 阅读量:

作者:李灵洁

PCT程序中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选择性的程序。国际初步审查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不是国际申请的必经程序。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提出国际初步审查,如何提出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步审查的程序和结果是什么,是了解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申请人必须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这四方面详细介绍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摘要】PCT程序中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选择性的程序。本文从四个方面,即为何提交国际初步审查、如何提交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步审查的程序以及国际初步审查的结果-初审报告,全面介绍了PCT申请程序中的国际初步审查,希望可以帮助申请人深入了解并准确判断是否在国际阶段选择国际初步审查,达到更大程度保护申请人权利的目的。

【关键词】:PCT、国际初步审查、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又称PCT申请。国际申请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的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在国际阶段完成,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阶段还包括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区别于国际检索、国际公布等国际阶段的必要程序,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申请人可以选择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国际初步审查。

一、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

基于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的特点和优势,申请人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不尽相同。

1. 以修改并得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修改文本的有关专利性初步意见为目的

国际阶段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针对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可以进行相应的安排。

对于国际检索报告中提出的负面意见,可以通过修改克服的,申请人可以进行修改。PCT程序中,主要的几次修改有:

依据条约第19条的修改[1],该修改的局限是只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并且修改后申请人没有机会在进入国家阶段前得到针对修改的官方出具的意见。

依据条约第28条的修改,该修改是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同时修改,该修改的局限是申请人没有机会在进入国家阶段前得到针对修改的官方出具的意见。

相对于以上两种修改,第34条修改 的优点一是可以在国际阶段根据检索报告内容有针对性地修改,并就该修改和审查员进行双向的沟通和争辩,二是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前对修改的内容得到一份国际初审单位出具的国际初审报告。该报告有可能因修改克服了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中指出的缺陷,在进入国家阶段前申请人可以得到一份对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完全肯定的国际初审报告。这对申请人做出是否进入国家阶段以及进入国家阶段时是否修改和如何修改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34条修改只能通过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提出,即由申请人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或提出要求后进行修改。第34条修改[2]需要向国际初审单位提出,可以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进行修改,提出修改的期限通常是自国际检索报告送交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对第34条修改的内容不作国际公布。

[1]PCT条约第19条:
(1)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
(2)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3) 如果指定国的本国法准许修改超出上述公开范围,不遵守本条(2) 的规定在该国不应产生任何后果。
[2]PCT条约第34条2款
(a) 申请人有权以口头和书面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联系。
(b) 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这种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c) 除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下列所有条件均已具备外,申请人应从该单位至少得到一份书面意见:
(i) 发明符合第33 条(1) 所规定的标准;
(ii) 经该单位检查,国际申请符合本条约和细则的各项要求 ;
(iii) 该单位不准备按照第35 条(2) 最后一句提出任何意见。
(d) 申请人可以对上述书面意见作出答复。
 

 

同时,如果申请人希望进入的国家的相对检索审查水平较弱,该国家可能参考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审报告较多,通过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并提交第34条修改的优势就比较明显。例如,在进入澳大利亚国家阶段时,有时候第一次官方意见就是完全根据国际检索报告的负面意见出具的,此时如果国际初审报告克服了这些缺陷就有可能减少一次审查意见。另外,专利资助政策,很多地方也是参照国际检索报告,当国际检索报告负面时,通过第34条修改得到正面的国际初审报告可能影响是否得到资助。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最佳时机是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以后,针对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提出国际初审要求。有些申请人,提交PCT国际申请的同时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也不打算修改。除去欲推迟某些指定局国家阶段进入时间外,申请人浪费了针对国际检索报告内容修改的机会,也额外增加了国际初步审查的费用,如果国际初步审查的基础是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那么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就是国际初审报告的内容。

2. 推迟某些指定局国家阶段进入时间

某些指定局不受关于进入国家阶段的条约第22条规定的30个月的期限约束,如申请人欲进入那些指定局的国家阶段并希望将进入这些国家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推迟至30个月,可以通过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实现。目前,不受条约22条规定期限约束的指定国逐渐减少,目前仅有三个国家:卢森堡、坦桑尼亚、乌干达。

3. 欲与审查员争辩以推翻或修改国际检索报告的结果

国际阶段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于国际检索报告中提出的负面意见,申请人也可能认为审查员理解错误,希望进行争辩说服审查员,但是,国际检索报告是单方面做出的,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没有机会得到官方出具的推翻或修改国际检索报告的可能,申请人只有通过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才可以和审查员双向沟通并提供争辩理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根据申请人的争辩理由和沟通下发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申请人请求,国际初审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或多次提出修改或者答辩的追加机会。如果申请人理由充分,有可能获得一份对申请人有利的推翻国际检索报告负面意见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二、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提出的程序

1. 谁能提出初审要求书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只能由申请人提出,而且该申请人是受PCT第Ⅱ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另外,有关该国际申请必须是向受PCT第Ⅱ章约束的国家或为这样的国家工作的受理局递交的。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满足规定的条件。

2. 提交要求书的时间

因为卢森堡、坦桑尼亚和乌干达这三个进入指定国国家阶段絶限为优先权日起20个月,必须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期限内提出要求书。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他PCT成员国来说,提出要求书的适用期限为:自国际检索报告和有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或按照条约17(2)(a)[3] 之通知传送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

3. 提交 要求书的地点

要求书应当向一个主管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提出。如果有几个主管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申请人应当向其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要求书。

[3] 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因国际申请涉及的内容按规定不要求国际检索单位检索,而且该单位对该特定案件决定不作检索。

 

 

4. 提交要求书的语言

首先要区分要求书的语言和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通信的语言。

要求书应使用国际申请的语言,或者如果国际申请在提出时使用的语言与公布时使用的语言不同,应使用国际申请公布时的语言。但是,如果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的语言既不是提交国际申请的语言,也不是该国际申请公布时的语言,申请人必须与要求书一起提交一份译成既是该单位接受的语言又是一种国际公布语言的该国际申请的译本。中国作为国际初审单位,要求书可以是中文和英文。

通信语言原则上与要求书的一致,不过对于不包含或不涉及对国际申请的修改的信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允许使用其他语言。申请人寄给国际局的任何信件必须选择英文或法文撰写。但是,国际申请语言是英文的,信件必须使用英文撰写,国际申请语言是法文的,信件必须使用法文撰写。

5. 国际初审的费用

国际初步审查必须缴纳两种费用:

为IPEA利益的初步审查费;

为国际局利益的手续费;(该部分对某些国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减收90% [4])

例如选择中国局作为国际初审单位,需缴纳1500元人民币的国际初审费和2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

这两种费用必须在递交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或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向国际初审单位缴纳。必须用国际初审单位接受的货币,应缴纳递交日适用的数额。

三、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1.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

根据细则第69.1条,除修改文件不全等细则该条另有规定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得到下列全部文件后应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应当缴纳的全部费用(手续费、初步审查费、有细则58.2.2所收取的滞纳金的包括滞纳金);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

2.国际初步审查的期限即制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见本文第四部分。

3.国际初步审查的基础

国际初步审查的基础在申请人提出要求书时可以从下列几种情况中选择:

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为基础;

申请人可依据条约第34条提出修改,以修改文本为国际初审基础,修改可以在提交要求书时提供,也可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制定之前提交;

申请人之前依据条约第19条提出的任何修改在国际初步审查中都应予以考虑,除非该修改已被根据条约第34条提出的修改所代替或被认为撤销;

对于没有作出过任何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不需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4.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视为首次书面意见

PCT/IPEA/408表,答复期限一般是两个月,申请人可以要求和审查员会晤。

5.缺乏发明单一性的处理

根据细则68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时:

决定不通知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或缴纳附加费的,除不需进行国际初审的例外情况,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就整个国际申请继续国际初步审查,但应在任何书面意见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指出,该单位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并说明理由;

决定通知申请人根据其自己选择限制权利要求或缴纳附加费。通知内容包括:至少应举出其认为符合要求的限制权利要求的一种可能方式;写明它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理由;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该通知的要求;如果申请人选择了缴纳附加费,应指明要求缴纳的数额,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异议费,并指明应缴纳的数额。

[4] 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家的国民和居民;或者是下列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安提瓜和巴布达、巴林、巴巴多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阿曼、塞舌尔、新加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阿联酋;或者联合国归类为最不发达国家中的国民和居民申请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中每一个申请人都应当符合上述标准时,有权按照费用表减免手续费的90%。

 

 

四、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1.完成期限

制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应为以下最后到期期限届满之时:

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之日起6个月;或

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依据细则55.2递交的译文之日起6个月。(参考本文第二部分第4点)

2.报告内容

PCT/IPEA/416表和PCT/IPEA/409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各项标明的内容(以下内容前有选择框,未选择标明某份报告中没有该内容)
报告的基础;

优先权;

不作出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意见;

缺乏发明的单一性;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推断,支持这种声明的引证和解释;

某些引用的文件;

国际申请中的某些缺陷;

对国际申请的某些意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是否清楚,或者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

3.报告的附件

被审查员考虑的修改文件应作为报告的附件。

4.报告的传送、翻译和利用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在同一日将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和附件的副本送交国际局一份,并送申请人一份。

国际局向各选定局送达,但不应早于自优先权日起算的30个月届满之日。

任何选定国均可要求国际局将使用该国国家局的官方语言或官方语言之一以外的任何一种语言制定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译成英文。国际局将译文送交有关选定局时,应同时将该译文的副本送交申请人。

5.报告的保密性

根据PCT条约第38条规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一经作出,除经申请人请求或授权,国际局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均不得准许除选定局外的任何人或单位,在任何时候接触国际初步审查的档案。与国际检索报告不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内容不会经过国际公布。

因此,国际初审报告的内容具有严格的保密性,第三方无法得知相关国际申请是否经过国际初审程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修改申请文件并得到对修改具有保密性的国际初审报告。参照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后续进入国家阶段对是否修改和如何修改更具有主动性。

综上所述, 国际初步审查是PCT国际申请中比较有特色的可选程序,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善加利用。本文从为何提交国际初步审查、如何提交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步审查的程序以及国际初步审查的结果(初审报告),这四个方面全面介绍了PCT申请程序中的国际初步审查,希望可以帮助申请人深入了解并准确判断是否在国际阶段选择国际初步审查,达到更大程度保护申请人权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申请人的应对策略》李灵洁,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年3月刊
2.《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 年6 月19 日签订于华盛顿1979 年9 月28 日修正1984 年2 月3 日和2001 年10 月3 日修改
3. PCT/IPEA401表,PCT/IPEA409表, PCT/IPEA416表内容
4.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关键词: P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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