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月还亲密出席合作仪式的一对跨国商业伙伴突然对簿公堂。
3月21日,全球第四大化工公司英力士集团(INEOS)宣布以违反合同条款及滥用商业机密为由,向中国最大的石油石化公司中石化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SNEC)、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及其它相关企业提起法律诉讼。
英力士集团执行董事唐洛堤(Tom Crotty)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英力士同SNEC早在1984年就签署了专利技术协议,并在2007年更新协议内容,其中要求SNEC在进行每个项目施工前,必须得到英力士授权。"现在我们知道SNEC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就开始建设其它项目。"唐洛堤说。
他称,英力士是在过去6-9个月的时间里逐步发现上述问题的,他们注意到在中国出现了多个新的大型丙烯腈生产项目,背后都有SNEC的身影。特别是公开宣布的安庆二期项目让英力士"立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他解释,英力士给SNEC的许可是针对安庆一期工程,但SNEC从未向英力士提到过安庆二期工程。"SNEC没有得到我们许可,就像安庆一期一样开始了安庆二期项目建设,"他说,"二期和一期产品一样,产能都是13万吨。我们跟SNEC的协议很清楚--SNEC不可以独自进行丙烯腈项目建设。"
英力士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受理国际经济纠纷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分别提起诉讼。
英力士担心上述行为将对其价值30亿美元的丙烯腈全球业务带来潜在损害;也担心这将影响其与天津渤海化工在建的合作项目。英力士与渤海化工正合资新建一个年产26万吨的丙烯腈工厂,计划2016年底投入运营。
丙烯腈用途广泛,是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和塑料的重要原料。因为市场需求旺盛,今年以来价格一直坚挺。
总部设在瑞士的英力士集团几乎控制了全球的丙烯腈业务。该公司声称全球超过90%的丙烯腈生产商都在使用英力士的丙烯腈专利技术。英力士是最大的丙烯腈生产商,在美国、英国和德国拥有生产基地。
英力士集团主席Jim Ratcliffe强调,尽管与中石化集团及中国市场拥有"极佳的合作关系",但在此事上"别无选择,只能坚决捍卫得来不易的知识产权成果"。
英力士与中石化旗下的扬子石化2月18日刚刚签署一份协议,双方联合投资31.5亿元,在南京建设目前国内最大的年产65万吨苯酚丙酮生产厂,同时还签署了苯酚丙酮技术转让协议。英力士也是全球最大的苯酚丙酮生产商和供应商。
记者向SNEC包括总经理办公室在内的多个部门求证,对方均答复目前还不清楚此事,暂无回应。
中石化集团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公司3月17日已收到英力士在北京高院起诉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等侵犯其丙烯腈技术秘密的诉状。丙烯腈催化剂和成套技术是中国石化所属的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经过50多年研究、成功开发的核心专有技术,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中国石化"不存在"侵权行为,英力士的指控毫无根据。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评析】
李慧:英力士与渤海化工正合资新建一个年产26万吨的丙烯腈工厂,计划2016年底投入运营。该丙烯腈工厂将作为其在中国的生产基地,以满足价格坚挺、日渐增加的丙烯腈市场需求,同时,通过中国生产基地,可以降低成本,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而随着中石化的丙烯腈生产项目的出现,丙烯腈价格、其产品市场优势介时是否能够保持已然很难确定。英力士与中石化合作良好,转而反目,也是因触动了其核心利益。
该案的核心焦点是安庆二期工程是否采用了英力士的技术。如果安庆二期工程采用了合同中的英力士的技术,那么中石化根据合同有违约的可能。如果中石化采用的是在英力士的技术基础之上改进的技术,并且英力士在中国获得了相应的授权专利,那么中石化有侵犯专利权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提出的理由是"以违反合同条款及滥用商业机密为由",因此,上述报道中的"专利侵权"可能值得商榷。很有可能是,英力士认为中石化在安庆二期工程中采用的例如丙烯腈催化剂等技术尽管没有直接使用英力士的中国授权专利中保护的技术,但是使用了其许可协议中的商业秘密。因此,此项诉讼有可能主要涉及的是商业秘密,而非通常的专利侵权案件。本案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英力士同时也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起诉讼。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通常推荐的解决东西方经贸冲突的仲裁机构,其在双方的今后关系、以及技术秘密的保密性方面可能更加符合英力士的利益。
张英:根据中石化的报道, 2007年10月12日,中石化集团宁波工程公司(下称SNEC)与英国英力士(INEOS)公司签署了丙烯腈工艺设计包(PDP)合同。
报道称,在丙烯腈工程建设领域,中石化集团宁波工程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掌握工程化设计和项目建设管理的工程公司,曾以EPC总承包方式承建了目前国内最大的上海赛科26万吨/年丙烯腈装置的建设。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SNEC与INEOS签署的是丙烯腈工艺设计包(PDP)合同。如果该合同如INEOS所述,INEOS跟SNEC的协议很清楚--SNEC不可以独自进行丙烯腈项目建设,而且英力士给SNEC的许可仅是针对安庆一期工程,那么在SNEC没有得到INEOS许可的情况下,即开始安庆二期项目建设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另外,尽管中石化集团在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时认为:丙烯腈催化剂和成套技术是中国石化所属的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经过50多年研究、成功开发的核心专有技术,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中国石化"不存在"侵权行为,英力士的指控毫无根据。但是我们也知道,目前SNEC与INEOS签署的是丙烯腈工艺设计包(PDP)合同,尽管中间使用的催化剂可能是丙烯腈催化剂和成套技术是中国石化所属的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经过50多年研究、成功开发的核心专有技术,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但是并不能排除不侵犯SNEC与INEOS签署的丙烯腈工艺设计包(PDP)合同中所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尤其在全套设备的设计和建设方面所述涉及的相关内容。
因此,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SNEC、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及其它相关企业需要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在安庆二期丙烯腈工程中未使用SNEC与INEOS签署的是丙烯腈工艺设计包(PDP)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将会是其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般而言,INEOS跟SNEC的协议很清楚--SNEC不可以独自进行丙烯腈项目建设,而且英力士给SNEC的许可仅是针对安庆一期工程,那么在SNEC没有得到INEOS许可的情况下,即开始安庆二期项目建设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很大程度上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至少作为良好合作的双方,即便SNEC在安庆二期丙烯腈工程中未使用SNEC与INEOS签署的丙烯腈工艺设计包(PDP)的技术,也应该在事前履行正常的告知义务,避免后续带来的诉讼之累,产生今天这样的结果。一般而言,至少目前的状况对于SNEC的商誉会有一些不利的影响,即便在诉讼过程中SNEC能够证明其没有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未造成违约责任。而且,还有可能会影响到INEOS跟SNEC双方的进一步合作,无法产生双赢的合作结果。
陈钧:这是一起因技术许可或技术转让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同时也涉及合同违约纠纷,因此技术拥有方英士力公司选择了两种救济途径:1、在北京高院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2、因合同违约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
对于在北京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笔者认为讼争焦点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1、英士力对相关技术秘密的界定和证明,即其申请保护的技术秘密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有具体证据和载体证明,双方协议对此是否有明确约定等;2、该技术秘密是否符合"三性"即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的法律规定。被告方中石化方则可以技术已公开或英士力未采取合理措施进行保密等进行抗辩;3、赔偿依据。虽然笔者还不知道原告的具体赔偿数额,但由于诉讼直接在北京高院提起,因此可以推断英士力请求的诉讼标的额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而如何证明其侵权损失并获得法院支持对英士力来说并不简单。而对于被告方来说,由于原告分别提起了侵权诉讼和合同仲裁,涉及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因此至少在赔偿额方面中石化方可以抗辩并减少赔偿额的。
总的来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对于原告方举证责任负担相对较重,只有英士力在协议约定明确以及证据保存方面清楚完整,这样诉讼才有胜算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