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评析】好声音 VS新歌声之我见
时间: 2016-07-18 15

作者:武广东

近日,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纸禁令,陪伴我们4年之久的《中国好声音》暂时改名为《中国新歌声》。

这个案子中,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称其拥有第5-8季《中国好声音》的相关的知识产权,要求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作为节目名称并进行相关的节目宣传。其主张包括商标权、版权、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等相关权利并主张灿星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个案子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定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涉及权利主体和权力要求十分复杂,小康在这里无法一一说明,仅就其电视节目的版权问题跟大家谈谈自己见解。

电视节目有名称,有内容,还有其固有的模式。电视节目名称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它和小说、歌曲等的名称一样,并不享有版权,这一点,我想大家都能理解,你写了个小说叫《笑傲江湖》,并不妨碍我把这四个字儿用在别的地方。而电视节目内容享有版权,这一点已经在《著作权法》中有所体现,这也不难理解。但电视节目模式是什么鬼,它和电视节目内容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就不是所有人都能厘清的了。

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小康在这里举个栗子,如果把一档电视节目本身比作一道菜,那么制作这道菜的菜谱便是电视节目模式,而这道菜的名字就是电视节目的名称。这可比喻可能不是那么的恰当,但是相信小康,这个比喻绝对可以帮助大家理解以下的内容。

那么,灿星公司就是是否侵犯了唐德公司的版权呢?要从唐德公司到底从国外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以下简称"TALPA公司")买了什么说起。

TALPA公司独立制作了《荷兰好声音》系列节目,拥有这档电视节目的版权毋庸置疑。但唐德公司与TALPA公司签订协议究竟买的是什么?是电视节目内容,还是这种电视节目模式?小康认为,都不是。这档电视节目既然已经播出,那么它的内容便是唯一的,即便你请了当时录制节目的所有人重新录制这档节目,节目中发生的状况也不可能与之前完全一致。除非,唐德公司拿TALPA公司之前录制好的节目自己播放,但显然,唐德公司不会这么做。而其节目模式,一旦播出,便大白于天下,相当于菜谱已经公之于众了,又何须花钱去买?所以,小康认为,唐德公司买的不是电视节目本身,也不是电视节目模式,而是买的TALPA公司对唐德公司制作节目时给予的方方面面的指导。换种形式说,就是TALPA公司开发了一道新菜,并且公开了菜谱,然后告诉唐德公司,你给我钱,我教你怎样做好这道菜,然后你可以把你做好的菜在中国卖,就是这么简单。

那么关于灿星公司是否侵犯其版权的问题就显而易见了。灿星公司一没有直接将TALPA公司录制的电视节目直接自行使用,二没有对其电视节目模式单(如果有的话)做不当使用,仅仅是通过其已经公开的电视节目模式制作了属于自己的电视节目,怎么能算是版权侵权呢?再换到我们生动的做菜的例子里就是,灿星公司只是根据TALPA公司公开的菜谱自己做了这道菜,TALPA公司怎么能说灿星公司侵犯了其权利呢?

因此,虽然由于北京知产法院的保全禁令,《中国好声音》暂时更名为《中国新歌声》,但小康认为灿星公司是没有侵犯唐德公司的版权的,法院判令改名应该是考虑到其他权利的争议。

小康认为,灿星公司改名之后可以毫无顾忌的播放它的节目,只要内容观众们喜欢,叫什么又有什么关系呢?新瓶装旧酒也未尝不可,只要酒够香,照样有人买。反观唐德公司,即便获得了"中国好声音"的制作权,恐怕也难以如愿,毕竟,在广电总局备案的"好声音"品牌是属于浙江卫士的。这也为未来中国公司引进国外节目敲响了警钟,除了在知识产权方面未雨绸缪外,还要了解我国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否则很有可能赢了官司,却依然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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